作者zeuklie (Unlimited blade works)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问题] 图书馆 p2p 与着作权
时间Mon May 24 08:09:56 2004
传统以来一向存在的图书馆
与近年来所重视的着作权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矛盾
图书馆以无偿或者非常低的代价 提供不特定多数人阅读的机会
而图书管给着作权人的回馈往往只是那一两本书的金钱而已
虽然一般的使用不会涉及重制行为 但是图书馆这个机制
本身就像是一个无限的重制机一样
如果一个图书馆使用者 可以在需要时任意重复取用图书馆内的同一资料
那与这个人家里已经有一份copy 是没有多少差别的吧
而且 图书馆这机制也对着作权人的权益构成了非常大的伤害
如果没有图书馆(或出租店) 一个人若是想阅读一遍"鹿鼎记"
就必须花个几百元来购买 金庸与远流都获得了应有的利益
但是 图书馆的存在让数十甚至於数百个人都读到了鹿鼎记
没错 购买与借阅确实不同
一是家里会有一套漂漂亮亮的藏书 一是已有别人翻阅过n遍的破书
但阅读的事实是一样的 小说的内容已经在脑中"重制"了
而金庸与远流用以获得代价的 究竟是那叠印刷精美的纸张 还是文字所传达的内容?
可是金庸与远流不但没有获得这数百人所应付的阅读代价
更不能按铃告图书馆侵权
很奇怪?因为这是用数位着作物的标准来审视传统的着作物
图书馆无偿提供知识 贡献社会 是美好的存在
FTP P2P侵害着作权 是资讯社会的毒瘤
相同的文字内容
印成书本被买进图书馆 着作权人的权益被无限侵害却没人吭声
以电子书的型式出版 却又受到法律的重重保障
以数位软体的标准来看
不管是出借 转让 同一使用者的重复安装 甚至於同一硬体上的多次安装
都可能被视为非法的重制 即使法律有些保障 但使用契约上不会少列
至於 如上述侵害传统着作勿权益毫不顾忌的图书馆
也对数位着作物敬而远之
"二、电脑程式着作能否出借至馆外?
我国着作权法,并没有赋予着作权人就其着作或着作重制物拥有出借权,
因此,解释上,当着作合法重制物的所有人,将着作重制物出借给其他人
时,并没有侵害着作权的问题,着作权人无法干涉。例如图书馆购入书籍
後,即可自由出借给读者阅览。但电脑程式不同於图书,若是将电脑程式
出借至馆外让使用者利用,如何确保使用者於归还时,已将电脑程式自其
个人电脑中移除?如何控制电脑程式不因图书馆之出借,而造成着作权人
之重大损害?基於上述之疑虑,着者认为图书馆不宜从事电脑程式出借的
服务,唯恐涉及着作权相关问题。"
http://lib.ntctc.edu.tw/info/info44/44-4.htm
那麽 为什麽会出现像这种双重标准的问题?
问题很明显 就是重制技术的问题
重制难度高可能性低的东西 送进图书馆没问题
重制容易 使用者重制意愿高的东西 就要好好保障
但是 在现在的技术之下 即使是书面资料也可以轻易转换为数位资料
两者之间的差异已经非常小
而法律却跟不上技术的进步
在数位的世界里
制造商防拷 使用者破解
警察抓ftpp2p 使用者就写高匿名性分享软体
在这种情况之下所谓的尊重着作权 只是道德上的劝说
那麽 是否该是调整法律的时候了?
而怎麽样的法条 才能取得新的平衡点
让立场不同的双方满意 在法律的游戏规则下各尽所能各取所需?
还是说 这种利益上的冲突是永远无解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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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やかに云が流れている 同じ瞬间 同じ空の下で
少しだけ轻くなった心 笑ってる そんなひびがいいね
ひろい空 この愿い浮かべて たどり着く 君と梦と未来
君の目に届くように 决してそう 一人じゃない
风よ 强く 爱が ある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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