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mon (我是素食宝宝)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问题] 请问为甚麽经济犯的判刑不搭配罚金制
时间Fri Jan 30 22:08:55 2004
※ 引述《jamo (hi)》之铭言:
: 我觉得目前社会风气已经改变,服刑对於经济犯似乎很难达到警戒的目的
: 投资报酬率实在太高,而道德上的谴责力量又太低(跟以前纯朴农村社会不一样了)
有关於罚金 罚锾等金钱性处分
与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的拘禁处分
其所造成的 警惕效果会因为犯行者的财产 身分等有所不同
国内有台大经研所硕士论文 论自由刑与与罚款的取舍
其中就针对自由刑与罚金作一比较 并提出相关法律经济学文献
详情可见
http://datas.ncl.edu.tw/theabs/1/
其论文指导教授 朱敬一博士 与李念祖律师有合着
基本人权 一书 也有谈论许多 法律经济学
: 例如刑 339(诈欺),342(背信) 之类.为甚麽不能折合诈欺金额为役期?
: 例如诈欺本刑外,超过 1000 万以上,台币每多 100 万元则增一年有期徒刑之类
: 不然像刘伟杰此类经济犯依现行法条最多判七年,如果脱产彻底根本拿他没办法
: 计算投资报酬率的话再怎看麽实在是本少利多的好勾当
: 如果换算成金额囚禁,我看就算经过十次大赦他也一辈子出不了牢房
制度设计时诱因机制的考量相当重要
但一般来说 以法律经济学而言
对於处分犯罪者给予高额惩罚固然能达到某些吓祖效果
但许多经济犯罪 其可能对社会造成很大的负面效果
如掏空公司 掏空银行 因此也会针对 可防止此事件
发生的相关人处以一定的注意责任
: 这时候再搭配认罪缴款减刑制度,就可以有效追回赃款减低受害人受害的程度
: 一些其他犯罪也可以如此处理
受害人补偿制度是个有趣的问题
例如 被杀之人 或伤害至残障 其无法获得补偿
且就诱因机制来说 若补偿机制相当完备
反而会诱使受害者 平时疏於防范 依侍法律的补偿
例如 公司平日稽核马虎 疏於管理
: 重伤害或者杀人之类如果民事求偿无法获得满足,则该人犯应服劳役
: 以劳役所得强制偿付受害人!
: 不然一堆罪犯还要花纳税人的税款去养,似乎不太合理才是!
: 这在法条的设立上会有甚麽样的考量呢?
受刑人是否应服劳役 或有其人权也是有趣的问题
国际舆论就常批评中国大陆 以监狱受刑人制造商品来出口贩卖
因此 受刑人的人权 在不同国家 不同经济环境下
显有不同的考量 一般说来 经济较富裕之国家
其受刑人之人权 也较高
换句话说 就是人民有能力与意愿富更多的钱来买 更精致的司法制度
以上是一点法律经济学的见解 仅供参考 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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