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mo (hi)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问题] 请问为甚麽经济犯的判刑不搭配罚金制
时间Thu Jan 29 16:11:19 2004
我觉得目前社会风气已经改变,服刑对於经济犯似乎很难达到警戒的目的
投资报酬率实在太高,而道德上的谴责力量又太低(跟以前纯朴农村社会不一样了)
例如刑 339(诈欺),342(背信) 之类.为甚麽不能折合诈欺金额为役期?
例如诈欺本刑外,超过 1000 万以上,台币每多 100 万元则增一年有期徒刑之类
不然像刘伟杰此类经济犯依现行法条最多判七年,如果脱产彻底根本拿他没办法
计算投资报酬率的话再怎看麽实在是本少利多的好勾当
如果换算成金额囚禁,我看就算经过十次大赦他也一辈子出不了牢房
这时候再搭配认罪缴款减刑制度,就可以有效追回赃款减低受害人受害的程度
一些其他犯罪也可以如此处理
重伤害或者杀人之类如果民事求偿无法获得满足,则该人犯应服劳役
以劳役所得强制偿付受害人!
不然一堆罪犯还要花纳税人的税款去养,似乎不太合理才是!
这在法条的设立上会有甚麽样的考量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74.37.123
1F:→ Augusta:因为现在刑法思潮不是采应报刑,是教育刑 推 220.139.8.21 01/29
2F:→ withdc:因为有特别刑法,例如银行法的罚责部分 推 140.112.249.16 01/29
3F:→ xbert:请参考民70李茂生的硕士论文"设施外处遇" 推140.112.211.213 01/30
4F:→ JohnWayne:原来我国现在采教育刑... 推 203.67.106.237 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