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iumphant (ㄏ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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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不纯正不作为帮助犯?
时间Mon Dec 29 19:54:17 2003
※ 引述《cpu691188 (吐司)》之铭言:
你可以试着换成容易阅读的排版
我觉得眼睛好吃力喔~~~~@@
如果有因为看的很痛苦而误解你的意思...还请多多包涵
不过还是先试着跟你讨论看看^^
: 但是我觉得这里有一点怪怪的。
: 甲具保证人地位,这一点应该没什麽问题(除非是黄师所主张的危险前行为),也就是说,
: 甲对银行的危难应加以排除,这是法律对他的期待,但甲却出於帮乙之故意而不作为,
: 就这一点而言,甲的帮助故意的内容是什麽呢?可以想像的到的是:甲知道他自己本身的
: 不作为是出帮助乙(帮助故意),且他的不作为可帮助乙既遂(帮助既遂故意)。那麽我们一
: 般在讲的不纯正不作为的故意的内容又是什麽?应该是行为人知道自己的不作为会导致
: 构成要件的完主实现,或说在结果犯时是认知到不作为会造成犯罪既遂。
: 在这里我们把不作为帮助故意和不作为故意放在一起比较一下,其实我觉得这两个是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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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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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我是比较喜欢[单一正犯理论]的
所以我也觉得一样
不过我猜一定会有人说...
..[帮助犯的故意]跟[正犯故意]是不一样的
因此就必须去区分[正犯跟从犯的差别]...
所以关键就会变成
行为人的主观是[为自己而犯罪]还是[为他人而犯罪]
所以基本上不采单一正犯理论的学者就会从这样子的角度出发
: 就我们上面的例子来说,甲主观上的心态是:甲认识到银行处於危险的状态中(他出於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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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的意思,也就是他知道乙是来抢的,他知道银行在乙来时是有危险的),而他也知道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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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甲是想[帮助].....
那麽显然不是为了自己而犯罪
所以现在关键点在於[什麽叫做为自己而犯罪??]
我们先跳出法律上抽象的思考...
你可以简单的去想一下
在银行里面有人突然跑进来行抢
而甲自己也知道自己并没有想要分一杯羹的意思
他只不过希望乙这位有缘人透过他的帮助能够顺顺利利完成抢劫
所以...当然就是[为他人犯罪的意思]....
因此应该论以帮助犯
不过这样子的推论过於武断...
所以...以下我进一步做稍微细致的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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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成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可能??
这里也是一样....先跳脱出法律抽象的思考
用一般的逻辑想想
(1)抢劫银行这种事情...一个人可能用不作为去完成吗??
答案一定是不可能!!
所以此时行为人的心理虽然是[为自己犯罪]
但是事实上却根本不可能达成
所以不可能会构成不真正不作为犯
(2.1)既然一个人不可能用不作为的方式去完成抢劫的话
那势必要有同夥搂....
可是如果抢劫这种事情有同夥的话
这时就会像[把风行为]的探讨一样!!
(把风行为应该很有名了..学过刑法应该都有了解)
所以就要看看甲乙之间有没有彼此分担实行行为的意思
如果有的话....当然就不可能是[帮助犯]
而应该落入[共同正犯]的探讨范畴
本题可以知道甲乙并没有犯意联络...所以不会是正犯了...
(2.2)如果没有行为分担的意思的话的话...
那麽甲能够成立的唯一一种犯罪型态就是[帮助犯]
这点就跟把风行为一样
为什麽呢??
因为如果甲是一个正犯
而又不是跟乙一起的共同正犯
那表示甲的行为跟乙的行为是两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
就必须在刑法上做独立的判断跟处理
也就是说...探讨甲的时候必须忽视乙的存在
而刚刚前面(1)说过了
抢劫这种行为在世界上是不可能独自用不作为的方式达成的!!!
所以这里也是同样的道理...
因此甲不可能构成[不真正不作为犯]
: 的不作为会使得乙完成其犯行(或说既遂)。此时甲主观上的心态不论你用上面所说的不作
: 为帮助故意或不作为故意,都是符合它们的描述。
: 甲的行为客观上,一定该当客观构成要件应该是没有疑问的(因为他没有积极的作为),但
: 主观构成要件上,则出现了两种可能:第一个是论以不纯正不作为帮助(乙为正犯),第二
: 是论以不纯正不作为的正犯。这时有两种选择,应该选那一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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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依照上面的说明....应该可以解答这里的问题了
核心在於
甲不可能可以在乙抢劫银行这个例子里面构成[不真正不作为犯]
除非他跟乙一起构成共同正犯
否则在甲乙排除可以构成共同正犯的情形下
甲不可能独立以不作为的方式去做强盗的实行行为!!
以上就是我的想法跟意见
习惯用很白话的方式叙述问题...希望你能习惯
有错请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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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71.4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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