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ackb (我爱大家)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问题]预见可能性?
时间Tue Dec 9 15:51:00 2003
※ 引述《cpu691188 (吐司)》之铭言:
: 想请问大家一下,在黄荣坚老师的刑法问题和利益思考那本书中的第一篇中有关故
: 意和过失的论文中,有提到就法益保护的观点,故意的定义应作最广的认定,也就是
: 只要行为人认识构成犯罪事实发生的可能性,除非行为人是出於保护被侵害的法益,
: 否则行为人就是故意。
: 而他又提到,过失的要件应该只有预见可能性,因为过失犯的处罚基础在於行为人可避免
: 法益侵害而没有避免法益侵害。
: 可是我觉得这样有一点矛盾,所谓的预见可能性,不就是指对於可能该当不法构成要件有
: 所认识,也是对於构成犯罪事实发生的可能性有所认识。那麽既然黄老师认为,基於法益
: 保护的观点,故意应是指对於构成犯罪事实发生的可能性有所认识,而过失是行为人对
: 於法益侵害的结果有预见可能性,这样一来,两者的要件不是重叠了吗?
: 预见可能性和认识构成犯罪事实发生的可能性,两者不是非常类似吗?
: 以上是我一点小小的疑问,希望大家帮我解惑,有写错的地方,请大家多多包含
现在手边没有书,所以不是很确定你说的意思
不过,所谓故意犯应该不是认识可能性而已,应该是对犯罪事实的历史流程有所认识
依黄师,应该说在可以支配的RANGE中有认识即可。
另外,提供给你老师的思考方向,
所谓法益保护是表面的说法,如果你能够从所谓一般预防的观点去想的黄荣坚的理论
就会觉得比较理所当然,尤其是在你那本书中关於故意犯,或者行为犯行为时的认定
他异常强调刑法的预防机能,从预防观点出发的法益保护,就会有很多奇妙的论述
还有,看基础刑罚学的主观不法部份,因为你看的那篇是老师刚回国的文章吧
很多见解都变更了,另外一本刑罚的极限关於故意犯的论述可能会比较正确一点
当然,所谓正确,是指依他一贯的理论而言
至於预防观点是否正确,那就不在你问的范围内了
那麽,等我去翻翻这本书以後,再给你比较详细的答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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哀..明明看过的,我怎麽不记得他有这样讲?
还是说,他是说认识犯罪发生的可能性,而不是说有认识可能犯罪的发生?
反正,写他的题目过失掰成故意,也不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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