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ximilian (涉事)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有认识过失
时间Mon Dec 8 23:49:07 2003
※ 引述《blackb (我爱大家)》之铭言:
: ※ 引述《maximilian (涉事)》之铭言:
: : 其实故意过失在客观主义里头也不见得是脉络分明,我倒是同意
: : Jakobs的观点,认为故意过失是类型光谱上两块相邻的区域。
: : 认识(预见) 预见可能性 无预见可能性
: : ─────────────┴─────┴──────
: : 故意→间接故意→ 有认识过失→ 过失 →无过失
: : ────────┬──────────┬──────
: : 有意欲 无意欲 无意欲
: : 要求回避 例外时要求回避 无法要求
: : 对於想杀人的人,刑法给出的命令是不要杀人,这是原则;但是
: : 例外的时候(法益脆弱而须严格保护),刑法对於那些虽然不想杀人
: : ,但是有认识或有预见可能性的人,例外地要求他们尽力回避结果发
: ^^^^^^^^^^^^^^^^^^^^^^^^
: 说明白一点,我就是觉得所谓“有认识”和“有预见可能”是完全不同的脉络
我觉得脉络的分野不在认识跟预见可能的区分,而在有意欲无意欲的区分
,这跟反对动机的讨论是连系在一块的。责任是规范跟行为人心理状态间的关
系,或者可以说,责任是规范视其自身功能需求以及行为人心理状态而决定课
予行为人何种责任类型。单纯就行为人有认识这点对於规范来说没有太大意义
,只有在行为人据该认识而产生行为决意时,规范才会予以非难;但是,就实
际层面来说,往往在行为人有认识的情形下,通常会推定其有决意,这个时候
复数动机的认识就的确显得非常重要(但是却是可以操作的)。
: : 生;至於那些根本没有预见可能的人,刑法也无从对他们发出要求。
: : 因此,就以处罚故意为原则的刑法而言,过失处罚是例外,必须有明
: : 文规定,因为在过失的情形,刑法不仅要求行为人不作为,更要求行
: : 为人有所作为(结果回避)。
: : 而我会以为,意欲才是故意过失理论上的分界,而认识只是判断
: : 有意欲的前提,有预见可能性则是要求回避结果的前提。
: : 至於实际判断上,预见跟预见可能性的判断也都是从外部进行推
: : 测的,因此更明显呈现为程度上的差异;而有无意欲的判断同样也是
: : 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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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命存在的场域里 还想保有一点自我
拔除 你, 他, 以及所有人心中的我
余下的 果真的纯然的自我
亦或 只是苟延残喘的自傲
於是 踏步在黑暗当中
我只想确定还有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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