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ximilian (涉事)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有认识过失
时间Mon Dec 8 23:41:54 2003
※ 引述《blackb (我爱大家)》之铭言:
: ※ 引述《maximilian (涉事)》之铭言:
: : 其实故意过失在客观主义里头也不见得是脉络分明,我倒是同意
: : Jakobs的观点,认为故意过失是类型光谱上两块相邻的区域。
: 这我就有疑问了
: 先不管什麽共同主观,所谓故意是行为人心中有一个认识加上一个决意
: 但是过失并不是心中有任何的东西,意即,他心中所谓的不小心
: 是规范上课予出来而非行为人心中的想法
: 所以,除了动机以外,故意和过失应该是在不同脉络之下才对
: 而之所以都会有动机这个东西存在,正是因为行为的背後总会有复数的动机
: 而这些复数的动机是可以多样存在的 而恣意的动作只是在前与後的差别
: 当然,认识这个观念只有存在和不存在,也是行为人心中在故意会被决定的要素
: 然而过失却不应该有这个要素,意即过失犯最早的创造之中是社会规范所课予
: 而行为人心中并没有任何的认识要素,行为人心中没有“我正在不小心”的想法
: 正因为我觉得如此,所以我觉得有认识的过失是被创造出来的,
: 而在根本上这种区分我并不是说反对,但是解释学上我会着重在当真与否的地方
: 但是这种解释学是因为“有这样的一个区分”,而不是因为我觉得“他有必要存在”
: 这是我的观点,所以我一向不太能接受Jakobs的说法,因为这样的区分会更加不明确
: 所以最後我还是觉得,动机的限制异常重要
: 如果在加入共同主观的想法,我觉得故意过失更不明确(我上一篇所谈的)
: 所以这样的一个区分,也是一样虽然不反对,但是动机的认定我觉得异常重要
我想我不反对你认为故意过失是分属两个不同脉络的说法(因为我以为
我们分别使用了不同的脉络区分),但有一点我目前并不认同。正如你说的
,故意是一个认识加一个意欲(或决意),但之所以如此,在於以认识为前
提(理解规范),行为人方有可能决定是否行为。因此故意的意义应该在於
意欲,有认识则不必然是故意,而仅为故意的前提。就此,有认识过失就其
性质而言,是与无认识过失属於同一范畴,都是社会规范所例外课予的责任
。
我承认故意是原则,过失是例外,两者分属不同的脉络﹔但事实是,两
者都是规范创造物,在规范构造上的确是处於类型光谱状态,判断时也无法
避免程度高低的模糊分野,不论是在判断究竟预见或是可能预见,或是在判
断有意欲无意欲都是并非截然两分的分类概念。而动机说则是尝试以较为细
致的方式来为有意欲或无意欲提出一个分野的标准(当然如何操作就跟理论
立场有关)。
: : 认识(预见) 预见可能性 无预见可能性
: : ─────────────┴─────┴──────
: : 故意→间接故意→ 有认识过失→ 过失 →无过失
: : ────────┬──────────┬──────
: : 有意欲 无意欲 无意欲
: : 要求回避 例外时要求回避 无法要求
: : 对於想杀人的人,刑法给出的命令是不要杀人,这是原则;但是
: : 例外的时候(法益脆弱而须严格保护),刑法对於那些虽然不想杀人
: : ,但是有认识或有预见可能性的人,例外地要求他们尽力回避结果发
: : 生;至於那些根本没有预见可能的人,刑法也无从对他们发出要求。
: : 因此,就以处罚故意为原则的刑法而言,过失处罚是例外,必须有明
: : 文规定,因为在过失的情形,刑法不仅要求行为人不作为,更要求行
: : 为人有所作为(结果回避)。
: : 而我会以为,意欲才是故意过失理论上的分界,而认识只是判断
: : 有意欲的前提,有预见可能性则是要求回避结果的前提。
: : 至於实际判断上,预见跟预见可能性的判断也都是从外部进行推
: : 测的,因此更明显呈现为程度上的差异;而有无意欲的判断同样也是
: : 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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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离 将自我从当下抽离
虚无 当下立即化为虚无
在这 至高的绝对真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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