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ximilian (涉事)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有认识过失
时间Mon Dec 8 20:39:01 2003
※ 引述《blackb (我爱大家)》之铭言:
: 没错,这是黄可怕的地方
: 无论是有认识过失亦或无认识过失,其实实务判断的少
: 其重点也在於量刑方面的参考,
: 而动机判断一事在本来客观主义所预设的立场中亦为如是
: 不过在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到底是不是重要?
: 将过失一事弄成没有意欲,是走的太极端些
: Jakobs把过失和故意混为一谈还可以成为一个学说是一直让我想不透的
: 实际在解黄的题目就知道,其实很难区分故意和过失
: 明明是预见可能性的问题,应讲成预见也不是不对,
: 问题是预见可能性和认识根本不是在同一个脉络下可以探讨
: 所谓认识,是试探求人类内心的高档做法,可不可做得到是一回事
: 然而过失却是社会规范所课予,如果遵从此则将是客观主义最大的隐讳
: 走到极致的客观,那麽过失犯的认定也将成为类似纳粹的恐怖刑法
其实故意过失在客观主义里头也不见得是脉络分明,我倒是同意
Jakobs的观点,认为故意过失是类型光谱上两块相邻的区域。
认识(预见) 预见可能性 无预见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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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间接故意→ 有认识过失→ 过失 →无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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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欲 无意欲 无意欲
要求回避 例外时要求回避 无法要求
对於想杀人的人,刑法给出的命令是不要杀人,这是原则;但是
例外的时候(法益脆弱而须严格保护),刑法对於那些虽然不想杀人
,但是有认识或有预见可能性的人,例外地要求他们尽力回避结果发
生;至於那些根本没有预见可能的人,刑法也无从对他们发出要求。
因此,就以处罚故意为原则的刑法而言,过失处罚是例外,必须有明
文规定,因为在过失的情形,刑法不仅要求行为人不作为,更要求行
为人有所作为(结果回避)。
而我会以为,意欲才是故意过失理论上的分界,而认识只是判断
有意欲的前提,有预见可能性则是要求回避结果的前提。
至於实际判断上,预见跟预见可能性的判断也都是从外部进行推
测的,因此更明显呈现为程度上的差异;而有无意欲的判断同样也是
如此。
: 所以关於动机设定的一事我并非采反对意见
: 不过我想过如何发展,或者如何想到动机说
: 又,在原本故意和过失不同context之下如何导入?
: 皆可考虑动机一事肯认之
: 如果故意是认识加上意欲,将意欲解释成反对动机的生成
: 那麽,犯罪动机超越反对动机一事是乃责任上可非难之
: 但是过失呢?在认识没有当真的时候,意即在线没有连结起来的时候为有认识过失
: 那麽,有疑问的是,到底有认识的过失是属於故意这个部分还是过失?
: 意即,名为过失,但是解释上的发展是从未必故意和其差别之所在
: 那麽,要怎麽解释有认识的过失和无认识的过失相同之所在?
: 用折衷的过失理论来看的话,所谓一般意思紧张加上能力区分
: 仍然可以用在有认识的过失身上,(撇开能力区分的问题)
: 所以,其仍为过失犯的脉络,因此未必故意和有有认识过失的差别
: 其实应该差别甚大才对,也就是说实际上应该是差别很大的判断
: 然而事实却非如此,判断上仍然有其困难,
: 照理说既然故意和过失本身不在同一脉络之下,区分故意和过失是一件容易的事
: 如果区分了,再来分故意和未必故意,有认识过失和无认识过失
: 动机说似乎不重要,虽然动机应仍认可为量刑的因素
: 不过,如果一开始就能区分故意和过失,那麽动机说显得不重要
: 但,明明就很重要不是吗?
: 所以我的疑问是:
: 虽然我质疑Jakobs把所谓预见和预见可能系放到同一个架构探讨是很荒谬的一件事
: 然而回过头来质疑客观主义,现在的问题是即使认可到故意和过失是不同CONTEXT
: 但是区分上仍显困难的原因是什麽?
: 我为客观主义的解套方向是,
: 所谓故意,虽然是行为人内心的想法,而过失并非想法的产生
: 但是,如果肯认探求个人的内心终究会是枉然,意即此人有没有故意,永远是个谜
: 在这个思考之下,其实在讨论上会开始走向所谓故意是共同主观的贴附而已
: 而过失更是如此,那麽客观主义只不过是在限制共同主观的恣意形成而已
: 因此,说了那麽多,所谓故意和过失区分,反对动机生成与否,超越与否
: 都只是策略上的游戏而已,一个行为背後的意义所要非难的价值高低
: 虽然我们说有故意过失两种,但是他到底是哪一种,
: 根本上是一个区分切割然後把他的外显特质那入论述的分类而已
: 因此,我觉得重点在於动机的多数,如果能够肯认这点
: 那麽对於现实上故意和过失的分类,都能有其限制的功能
: 而尤其再於甚至可以将故意变成过失的高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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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坚持直觉的执着
胜过理性的选择
因为在那背後
是一切美丽的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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