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ackb (我爱大家)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有认识过失
时间Mon Dec 8 09:03:31 2003
没错,这是黄可怕的地方
无论是有认识过失亦或无认识过失,其实实务判断的少
其重点也在於量刑方面的参考,
而动机判断一事在本来客观主义所预设的立场中亦为如是
不过在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到底是不是重要?
将过失一事弄成没有意欲,是走的太极端些
Jakobs把过失和故意混为一谈还可以成为一个学说是一直让我想不透的
实际在解黄的题目就知道,其实很难区分故意和过失
明明是预见可能性的问题,应讲成预见也不是不对,
问题是预见可能性和认识根本不是在同一个脉络下可以探讨
所谓认识,是试探求人类内心的高档做法,可不可做得到是一回事
然而过失却是社会规范所课予,如果遵从此则将是客观主义最大的隐讳
走到极致的客观,那麽过失犯的认定也将成为类似纳粹的恐怖刑法
所以关於动机设定的一事我并非采反对意见
不过我想过如何发展,或者如何想到动机说
又,在原本故意和过失不同context之下如何导入?
皆可考虑动机一事肯认之
如果故意是认识加上意欲,将意欲解释成反对动机的生成
那麽,犯罪动机超越反对动机一事是乃责任上可非难之
但是过失呢?在认识没有当真的时候,意即在线没有连结起来的时候为有认识过失
那麽,有疑问的是,到底有认识的过失是属於故意这个部分还是过失?
意即,名为过失,但是解释上的发展是从未必故意和其差别之所在
那麽,要怎麽解释有认识的过失和无认识的过失相同之所在?
用折衷的过失理论来看的话,所谓一般意思紧张加上能力区分
仍然可以用在有认识的过失身上,(撇开能力区分的问题)
所以,其仍为过失犯的脉络,因此未必故意和有有认识过失的差别
其实应该差别甚大才对,也就是说实际上应该是差别很大的判断
然而事实却非如此,判断上仍然有其困难,
照理说既然故意和过失本身不在同一脉络之下,区分故意和过失是一件容易的事
如果区分了,再来分故意和未必故意,有认识过失和无认识过失
动机说似乎不重要,虽然动机应仍认可为量刑的因素
不过,如果一开始就能区分故意和过失,那麽动机说显得不重要
但,明明就很重要不是吗?
所以我的疑问是:
虽然我质疑Jakobs把所谓预见和预见可能系放到同一个架构探讨是很荒谬的一件事
然而回过头来质疑客观主义,现在的问题是即使认可到故意和过失是不同CONTEXT
但是区分上仍显困难的原因是什麽?
我为客观主义的解套方向是,
所谓故意,虽然是行为人内心的想法,而过失并非想法的产生
但是,如果肯认探求个人的内心终究会是枉然,意即此人有没有故意,永远是个谜
在这个思考之下,其实在讨论上会开始走向所谓故意是共同主观的贴附而已
而过失更是如此,那麽客观主义只不过是在限制共同主观的恣意形成而已
因此,说了那麽多,所谓故意和过失区分,反对动机生成与否,超越与否
都只是策略上的游戏而已,一个行为背後的意义所要非难的价值高低
虽然我们说有故意过失两种,但是他到底是哪一种,
根本上是一个区分切割然後把他的外显特质那入论述的分类而已
因此,我觉得重点在於动机的多数,如果能够肯认这点
那麽对於现实上故意和过失的分类,都能有其限制的功能
而尤其再於甚至可以将故意变成过失的高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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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把梦想
托付给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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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jasoncslee:我刚好在写一篇过失跟归责的报告 推140.112.151.177 12/08
2F:→ jasoncslee:应该再三天就写好了,到时再贴上来讨论 推140.112.151.177 12/08
3F:→ blackb:耶 好啊 推140.112.200.125 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