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ximilian (涉事)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有认识过失
时间Sat Dec 6 22:37:57 2003
※ 引述《maximilian (涉事)》之铭言:
: 黄荣坚老师认为不须要论意欲,而只要依有无认识而分别故意过失。
: 理由约莫如下三点,一是意欲着重的是行为人的态度或动机,就此,比起
: 认识的内容又更加难以从外部推知。其二,行为人态度的好坏,其实应属
: 道德上的非难,法律要求的是行为人不要杀人,但无法强迫行为人要作好
: 人,因此依态度好坏来分别论以故意过失之别,并不合理。其三,行为人
: 行为时,既然对於结果之发生有所预见,那麽在行为时必然已经将是否要
: 犯罪考虑进去,因此,只要作了,就是不违反本意。也因此,并无所谓有
: 认识过失的存在,或恰当地说,无此刑法概念存在之必要,以免徒增困扰
: 。
: 第三点应该再详细点说明,行为的作成必然有许多的动机因素,尽管
: 行为人因为考虑其它动机而作成该行为,但是既然行为人对於结果发生有
: 所预见,最後仍必然考虑到是否让结果发生的这个动机。换句话说,只要
: 行为人已经作成该行为,并且对结果有所预见(认识),就表示结果发生
: 并不违反其本意,就是故意。
但这个说法并不是完全正确,先针对第二点来观察,所谓意欲着重的是
行为人态度的好坏,其实不然。的确,法律与道德必须策略地加以区分,但
在此意欲关涉的并非道德上的非难,而是规范上的非难。在责任阶段,就规
范责任论来说,行为人之所以必须为他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是因为他违反
规范为他设定的反对动机(不要侵害法益),而规范对他表达的非难。所以
意欲关涉的便是,行为人是否因犯罪动机超越反对动机(违反决定规范),
而为行为。那麽在这里必须区分两个层次的问题,第一是行为人是否产生反
对动机,第二是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否超越其反对动机。
那麽,黄荣坚老师在第二层次的问题上是正确的,也就是,当行为人已
经产生反对动机的时候,行为人作成行为,就是不违反其本意(犯罪动机超
越反对动机)。但是他没有考虑到第一层次的问题,也就是认识不必然会引
起反对动机,反对动机的引起尚必须考虑认识的概然性或可能性,而这牵涉
的是程度高低的问题。考虑认识结果发生可能程度的重点在於判断,行为人
究竟将该认识事实当真或是否定该认识事实,而这会决定行为人是否产生反
对动机。反对动机是否存在重要的理由在於,决定规范是对於违反规范为其
设定之反对动机的行为人进行责任非难,而对於并未产生反对动机之行为人
,规范无非难之必要。(在此指故意责任的非难)
就以上观点,应该认为有认识过失还是有其存在之空间以及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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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离 将自我从当下抽离
虚无 当下立即化为虚无
在这 至高的绝对真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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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jasoncslee:完全同意 推 210.85.53.26 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