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ximilian (涉事)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有认识过失
时间Sat Dec 6 21:53:42 2003
黄荣坚老师认为不须要论意欲,而只要依有无认识而分别故意过失。
理由约莫如下三点,一是意欲着重的是行为人的态度或动机,就此,比起
认识的内容又更加难以从外部推知。其二,行为人态度的好坏,其实应属
道德上的非难,法律要求的是行为人不要杀人,但无法强迫行为人要作好
人,因此依态度好坏来分别论以故意过失之别,并不合理。其三,行为人
行为时,既然对於结果之发生有所预见,那麽在行为时必然已经将是否要
犯罪考虑进去,因此,只要作了,就是不违反本意。也因此,并无所谓有
认识过失的存在,或恰当地说,无此刑法概念存在之必要,以免徒增困扰
。
第三点应该再详细点说明,行为的作成必然有许多的动机因素,尽管
行为人因为考虑其它动机而作成该行为,但是既然行为人对於结果发生有
所预见,最後仍必然考虑到是否让结果发生的这个动机。换句话说,只要
行为人已经作成该行为,并且对结果有所预见(认识),就表示结果发生
并不违反其本意,就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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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命存在的场域里 还想保有一点自我
拔除 你, 他, 以及所有人心中的我
余下的 果真的纯然的自我
亦或 只是苟延残喘的自傲
於是 踏步在黑暗当中
我只想确定还有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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