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soncslee (法律不是工具)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有认识过失
时间Sat Dec 6 08:14:40 2003
※ 引述《maximilian (涉事)》之铭言:
: 大家觉得有认识过失的意义为何?有没有现实符应的情况。
行为人预见实害发生可能性
但经评估後觉得不会发生而作为或不作为
(不作为部分须具保证人地位)
造成实害结果
这类的例证很多
例如马戏团射飞镖的特技师
他知道飞镖射出去是有可能射到人头而不是苹果
但认为凭自己的技术不可能射不中苹果
所以还是射了
结果却射中了人头造成死亡
这就是有认识过失
以上见解建立在必须维持有认识过失的前提下
如果撇开实定法规定
有认识过失跟无认识过失的区别也许存在上有意义
但有无实益或规范效果
就是另一个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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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浅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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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85.5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