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ackb (我爱大家)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问题
时间Mon Dec 1 09:54:33 2003
※ 引述《maximilian (涉事)》之铭言:
: ※ 引述《blackb (我爱大家)》之铭言:
: : 是没错
: : 在主观的时候可不可以做这样的倒置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 : 但是为什麽对客观可以做这样的倒置呢
: : 如果如文章所言
: : 其实就是所谓的原来条件和因果的思考上
: : 是真的很平顺也不会发生这逻辑上的问题
: : 所以我也不知道我这怪怪的感觉和质疑有没有根本上的意义
: : 不过目前我的解读是
: : 回避可能不应该当作条件的重心
: : 而是在事後讨论相当因果的时候(也就是条件判断完之後)
: : 才做回来的反扣动作
: : (我知道这样的解释好像也很怪)
: : 呜 我在想一下好了(错乱中)
: 对了,你要不要谈一下你的反扣指的是什麽?因为我以为条件判断
: 跟客观回避可能性是同一个判断动作,然後用两种不同名称称之,只是
: 後者的指称方式不合体系。无客观回避可能性,换个说法就是,当行为
: 不存在时,结果仍旧发生;因此,同时也得到不具条件关系的判断。(
: 当然前提是要有事实上的因果流程,不过通常不是判断重点。)
因为有点事,所以晚了一天回
我指的反扣是说,根本上不应该在条件关系判断结果回避
因为这样造成错乱的感觉
那,唯一会引入回避可能的地方就是在预见可能的时候
至少可以同时判断
所以,我是认为条件和相当因果无法拆开判断
意即,根本不能两个独立,不然条件判断将失去意义
不过,连我自己都不太能接受这样的说法
因为如果从条件的本质来谈
如果能够直接解为回避可能比原来所谓的若p则q要来的符合法律
因为所谓的“若”,假设的味道仍存在
但是这是不能去掉的味道,但是至少解释成法律在这边客观上所希冀的行为的话
是比较说得过去的
看来,我们今天上课前问问老师好了
目前我也是可能比较倾向你的说法
意即先判断或後判断可能较无差异
或者就是用语上的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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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把梦想
托付给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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