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ximilian (涉事)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问题
时间Fri Nov 28 23:09:00 2003
※ 引述《blackb (我爱大家)》之铭言:
: 是没错
: 在主观的时候可不可以做这样的倒置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 但是为什麽对客观可以做这样的倒置呢
: 如果如文章所言
: 其实就是所谓的原来条件和因果的思考上
: 是真的很平顺也不会发生这逻辑上的问题
: 所以我也不知道我这怪怪的感觉和质疑有没有根本上的意义
: 不过目前我的解读是
: 回避可能不应该当作条件的重心
: 而是在事後讨论相当因果的时候(也就是条件判断完之後)
: 才做回来的反扣动作
: (我知道这样的解释好像也很怪)
: 呜 我在想一下好了(错乱中)
对了,你要不要谈一下你的反扣指的是什麽?因为我以为条件判断
跟客观回避可能性是同一个判断动作,然後用两种不同名称称之,只是
後者的指称方式不合体系。无客观回避可能性,换个说法就是,当行为
不存在时,结果仍旧发生;因此,同时也得到不具条件关系的判断。(
当然前提是要有事实上的因果流程,不过通常不是判断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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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blackb:好啊 我明天回 刚刚去看杠上富家女... 推218.166.110.108 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