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ackb (我爱大家)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问题
时间Fri Nov 28 13:04:41 2003
那我就限缩一下问题好了(最主要的问题在这篇波文的後半段)
如果就因果和经验法则的解释
我觉得是很说得通
我的意思是:一直以来我也是相信这样的解释
但是会有点疑虑的地方是历史发展的流程
那时做一种切割而将客观注意务等东西放入构成要件
那时候的确不是做这样的思考
那这边为什麽暂且不谈,我是在想如果批评的人因为误会而误会
将所谓用经验法则的解释(不过的确也是如此)
也把它称作“客观预见可能性”的时候
要怎麽去转化它
构成要件是怎麽把这各东西转化的?
我看黄荣坚的书和李茂生的讲义
黄不讳言条件是回避可能的问题
李也曾经提到相当因果“不外”是一种客观预见可能
但是我所认知的是,似乎直接称做这种名辞是否会造成一种奇怪的错觉?
而且,我还是很想确定一下
所谓回避可能是不是反扣回来条件的东西
否则,为什麽先提到回避可能,才提到客观预见
(如果是采用这样的名词解释之下)
所以我在想,即使是客观主义,
好像也必须“利用”这个本来是客观预见可能的东西
做成另外一个解释。
另外,黄在书上批评相当因果的时候,
提到一个例子,说到全世界只有甲知道这里的水里面有危险的鱼类
然後教乙去游泳,而乙死
黄於书上的批评似乎是在批评所谓的折衷说还是什麽说的相当因果
也就是用“一般人”作判断的相当因果之下,判断实行行为性
最後必须藉助行为人的主观才能定罪的论调来立论自己只采条件的正当性
如果这边就客观事态看来
我的认知是“甲叫乙去危险的地方游泳”
应该还是可以用这种直接科学的判断来论断实行行为性
所以仍然是可以用这种基础作判断
只是问题在於说
如果实行行为性做为一种相当因果的判断
然後之後用经验法则再做判断是一种很好的做法
(虽然我觉得经验法则已经是一种隐藏的价值判断
不过构成要件本身本来就已经是立法者的隐藏价值判断)
但是说再这里用经验法则来做一种解释
毕竟没有跳脱“在这里必须判断相当因果”这个窠臼
我的意思是,不管用怎麽样的内容来诠释“因果”
我们的的确确是有走入历史上把“客观预见可能或者回避可能”放入构成要件的定位
所以我在想,到底客观主义把这个做客观的解释是理所当然的事
但是客观主义在“采用”这样的一个架构之下
这个架构本身还是把这些东东放在构成要件
只不过现在把它解释成另外一种型态
钠及使用了这个型态,这样的架构采行到底合理不合理
或者说这样的解释(说是客观预见可能或者是回避可能的做法)
到底合理不合理?(这边就先不用说黄荣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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