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eadland (证据排除原则)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刑法问题
时间Tue Sep 30 23:15:10 2003
※ 引述《maximilian (涉事)》之铭言:
: ※ 引述《fatty2 (12)》之铭言:
: : 请问一下,如果甲和乙是仇人
: : 乙有一传家宝物A , 甲知乙若失去A物会伤心的自杀
: : 而甲为了杀乙就去偷A物 , 乙果真自杀身亡.
: : 试问甲该当何罪?
: 1.甲知乙若失去a物会伤心的自杀
: 2.甲为了杀乙便去偷a物
: 3.乙自杀身亡
: 我讲个客观主义的观点,大家作个参考。首先我们先撇开题目合理性
: 的问题作探讨,我们直接就题意为推论之基础。
: 首先观察行为是否具备实行行为性,亦即客观的类型化危险性,就此
: 题目并未提供说明,但可作一适当的区别分析。也就是,若乙依以往
: 发生之情事,而足以使人相信当a物被偷之後,乙有很高的可能性自
: 杀,就此甲偷a物之行为方具实行行为性;反之,不具实行行为性。
: 在不具实行行为性的情况下,构成要件根本不该当,当然也无庸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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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学过这个概念
可以问一些问题吗?
1.这个主张有没有哪些资料可以参考?
2.判断的时间点在哪里?是行为时还是结果发生时?
3.根据你的说法似乎比较像是指行为时,也就是说,看甲行为时
乙如果有很高的可能性因为a物被偷而自杀,则具备实行行为性
那我想问要多高的可能性才具备?
4.怎麽判断甲偷走a物时,乙会因为a物被偷而自杀的可能性有多高?
: 甲之主观意图及主观认识。换言之,甲知乙若失去a物会伤心自杀,
: 也仅仅是甲自身主观的认识,属於责任的判断范畴,与客观的类型化
: 危险性之判断是两回事。
: 从上述该观点进一步反思题目的合理性时,我们会产生一个质疑,亦
: 即,往往我们预先地以命题肯定a物被偷与乙会自杀之间的因果必然
: 性,却忽略此一命题认识上的可能性。换句话说,在乙没有因为a物
: 被偷而自杀过之前,谁有能力判断事情的可能性?以及如何判断?更
: 何况,客观的危险性(或社会沟通底下建构的危险性)与主观的危险
: 性(甲内心认识的危险性)不认真加以区分,实在是很不妥的事,很
: 多看起来不合理的地方,其实问题就是出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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