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ximilian (涉事)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刑法问题
时间Tue Sep 30 01:44:49 2003
※ 引述《natuerlich (照水惊非曩岁人 ﳿ)》之铭言:
: ※ 引述《maximilian (涉事)》之铭言:
: : 首先,如果我再换另一种说法的话,我会认为结果回避义务的判断
: : 对象已经被消化到因果关系的相当性判断之中,但并非相当性判断里有
: : 结果回避义务的要求。举个例子,譬如不超速这件事情,仅是在判断因
: : 果流程是否相当时所考虑的一个因素,而有没有超速与过失成立与否无
: : 关。
: 可能还是没有很清楚,回避义务是一种当为诫命,回避义务违反是一项
: 事实,构成要件中重要的是某一项事实是否与法益的侵害间具有一般客
: 观第三人足认应予处罚的危险性,但是这与有没有回避义务无关,因此
: ,超速是事实,应不应超速是诫命,这两件事本来就不一样。
我之所以说消化,是为了解释为什麽传统过失犯理论在注意义务里不包
涵结果回避义务,因为在理论结构上的这个部分功能,事实上被转化至相当
性的判断之中。换句话说,原来结果回避义务在处理的对象,在客观主义里
头是交由相当性的判断处理。
: : 就此,过失成立与否的根本在於责任阶段的预见可能性的判断上,
: : 这里我的确在之前的论述上使用非常含糊的字眼,按我的理解,在此一
: : 判断上,客观主义所确定下来的判断对象是依行为时的具体情境,并以
: : 一般人的标准考虑是否会产生意思紧张,而行为人的标准考虑能否预见
: : 。换句话说,的确不是行为人的真实主观内容,而是依规范期待而判断
: : 所确认下来的内容。
: : 我发觉是我在结果回避义务一词使用上的任意造成整个来回论述的
: : 混淆。
: 此外,回避义务与回避可能性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真正不好解决的
: 应该是回避可能性如何对抗构成要件化的宿命。
这点可以再多提一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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