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ximilian (涉事)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刑法问题
时间Tue Sep 30 01:18:40 2003
※ 引述《natuerlich (照水惊非曩岁人 ﳿ)》之铭言:
: ※ 引述《maximilian (涉事)》之铭言:
: 再说明一次,结果回避义务的重点并不是纯粹性质的法益保护问题,
: 而是在社会生活中对於个人行为控制的期待范围,不可讳言的是行
: 为期待会与法益保护发生关系,但在此的关系不是控制法益或是不
: 侵害法益的问题,而是行为人个人对於法益到底能够产生何种层次
: 的不侵害可能性。
: 因此,如果将回避义务直接地放到了构成要件处理,麻烦的结果可能
: 包括下列几种:
: 第一,构成要件会成为过失犯的重心,单纯的回避义务已经取代预
: 见义务的角色,预见义务会被完全架空,这一点已经谈过。
首先,如果我再换另一种说法的话,我会认为结果回避义务的判断
对象已经被消化到因果关系的相当性判断之中,但并非相当性判断里有
结果回避义务的要求。举个例子,譬如不超速这件事情,仅是在判断因
果流程是否相当时所考虑的一个因素,而有没有超速与过失成立与否无
关。
就此,过失成立与否的根本在於责任阶段的预见可能性的判断上,
这里我的确在之前的论述上使用非常含糊的字眼,按我的理解,在此一
判断上,客观主义所确定下来的判断对象是依行为时的具体情境,并以
一般人的标准考虑是否会产生意思紧张,而行为人的标准考虑能否预见
。换句话说,的确不是行为人的真实主观内容,而是依规范期待而判断
所确认下来的内容。
我发觉是我在结果回避义务一词使用上的任意造成整个来回论述的
混淆。
: 第二,回避义务一旦与不法接合,个人的控制风险期待会进一步强
: 化为法益侵害的归责基础,导致一种行为非价论的发生→即个人有
: 义务控制法益风险→没有控制→法益侵害,这条线的证成会变得极
: 为简单。
: 第三,相当因果关系判定的是个人行为对法益侵害能产生多大的实
: 害可能性,以及该实害可能性能否为一般客观第三人的观察基点所
: 接受,回避义务固然涉及此一客观第三人的观察基点,但是回避义
: 务无法直接完全与此一第三人观察基点的问题接轨,因为不论第三
: 人怎麽理解,在不能够确认行为人有没有客观预见义务的前提下,
: 根本无由确认回避义务。
: 第四,总之,不透过预见义务的有无来定性的回避义务,只是一种
: 虚妄的幻想而已,说得简单一点,我没有资格要求你清楚地了解到
: 超速的後果,我如何能要求你保存速限?
: : 这或许是论理上的需要,不过并非客观主义理论的安排,我是认为客观
: : 主义在理论上并不使用结果回避义务这个概念,因为就结果回避行为而言,
: : 其是作为因果流程上是否相当的判断对象。就此,在客观上要求要结果回避
: : 行为一事,实际上仅是在考虑是否於客观上将责任归属於行为之上,这并不
: : 涉及故意过失的判断。换言之,在客观主义理论的取径上,一行为究竟是属
: : 故意行为或过失行为,非待责任阶段不进行判断。就此,在责任阶段上故意
: : 过失的判断对象,主要是以为行为人主观内容为判断对象,从而就预见可能
: : 性上决定行为人是否成立过失,而不再论及结果回避义务。
: 至於你下面的论点,这种见解着实是主观主义兼采客观归责理论的
: 见解,你可以发现所谓客观归责与个别化理论下的说法和你的说法
: 完全一样:第一,回避可能性与回避义务的问题被吸纳到客观归责
: 的层次处理(在你的脉络下是客观相当因果关系),第二,过失的
: 概念建立完全委诸於所谓「主观」的预见有无,这里更可怕的是将
: 过失问题的主观化,亦即甚至在这种观念下预见义务的问题被弃而
: 不论,完全将问题委诸「主观预见可能性」处理。
: 如果参考许玉秀的看法,就可以看得出来你的见解往着她的思路走
: 了过去,只是你使用的语汇套上了客观主义式的想像而已,毕竟作
: 为客观主义的学生是不适合使用客观归责理论来处理问题的。
: 另外,有一件事情一定要弄清楚,过失不是一个清楚的主观,而是
: 藉由客观的规范与期待所形塑的要素,这和故意完全不同,故意在
: 一种康德式的论点下至少还有相当程度的主观式存有(作为观察对
: 象的心理事实),简单一点说,你说一个人不小心的时候,你是在
: 说他不符合我们的规范期待,但不是说他心理面想到了「你伯现在
: 要不小心」,但是你说一个人是故意的时候,他心理想的却是「你\
: 伯现在要杀人」。
: : 我同意,不过就客观主义的旧过失犯理论我是认为其结果回避义务之判
: : 断实际上已转化至构成要件之因果相当性的判断中。
: 上面已经说过了,这不是转化,而是一种功能的隐藏,你如果要
: 一直走客观主义下去,这种见解最好不要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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