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tuerlich (照水惊非曩岁人 ﳿ)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刑法问题
时间Tue Sep 30 00:45:51 2003
※ 引述《maximilian (涉事)》之铭言:
: ※ 引述《natuerlich (照水惊非曩岁人)》之铭言:
再说明一次,结果回避义务的重点并不是纯粹性质的法益保护问题,
而是在社会生活中对於个人行为控制的期待范围,不可讳言的是行
为期待会与法益保护发生关系,但在此的关系不是控制法益或是不
侵害法益的问题,而是行为人个人对於法益到底能够产生何种层次
的不侵害可能性。
因此,如果将回避义务直接地放到了构成要件处理,麻烦的结果可能
包括下列几种:
第一,构成要件会成为过失犯的重心,单纯的回避义务已经取代预
见义务的角色,预见义务会被完全架空,这一点已经谈过。
第二,回避义务一旦与不法接合,个人的控制风险期待会进一步强
化为法益侵害的归责基础,导致一种行为非价论的发生→即个人有
义务控制法益风险→没有控制→法益侵害,这条线的证成会变得极
为简单。
第三,相当因果关系判定的是个人行为对法益侵害能产生多大的实
害可能性,以及该实害可能性能否为一般客观第三人的观察基点所
接受,回避义务固然涉及此一客观第三人的观察基点,但是回避义
务无法直接完全与此一第三人观察基点的问题接轨,因为不论第三
人怎麽理解,在不能够确认行为人有没有客观预见义务的前提下,
根本无由确认回避义务。
第四,总之,不透过预见义务的有无来定性的回避义务,只是一种
虚妄的幻想而已,说得简单一点,我没有资格要求你清楚地了解到
超速的後果,我如何能要求你保存速限?
: 这或许是论理上的需要,不过并非客观主义理论的安排,我是认为客观
: 主义在理论上并不使用结果回避义务这个概念,因为就结果回避行为而言,
: 其是作为因果流程上是否相当的判断对象。就此,在客观上要求要结果回避
: 行为一事,实际上仅是在考虑是否於客观上将责任归属於行为之上,这并不
: 涉及故意过失的判断。换言之,在客观主义理论的取径上,一行为究竟是属
: 故意行为或过失行为,非待责任阶段不进行判断。就此,在责任阶段上故意
: 过失的判断对象,主要是以为行为人主观内容为判断对象,从而就预见可能
: 性上决定行为人是否成立过失,而不再论及结果回避义务。
至於你下面的论点,这种见解着实是主观主义兼采客观归责理论的
见解,你可以发现所谓客观归责与个别化理论下的说法和你的说法
完全一样:第一,回避可能性与回避义务的问题被吸纳到客观归责
的层次处理(在你的脉络下是客观相当因果关系),第二,过失的
概念建立完全委诸於所谓「主观」的预见有无,这里更可怕的是将
过失问题的主观化,亦即甚至在这种观念下预见义务的问题被弃而
不论,完全将问题委诸「主观预见可能性」处理。
如果参考许玉秀的看法,就可以看得出来你的见解往着她的思路走
了过去,只是你使用的语汇套上了客观主义式的想像而已,毕竟作
为客观主义的学生是不适合使用客观归责理论来处理问题的。
另外,有一件事情一定要弄清楚,过失不是一个清楚的主观,而是
藉由客观的规范与期待所形塑的要素,这和故意完全不同,故意在
一种康德式的论点下至少还有相当程度的主观式存有(作为观察对
象的心理事实),简单一点说,你说一个人不小心的时候,你是在
说他不符合我们的规范期待,但不是说他心理面想到了「你伯现在
要不小心」,但是你说一个人是故意的时候,他心理想的却是「你\
伯现在要杀人」。
: : 第二,纵使认为过失的要素是罪责要素,客观主义的旧过失犯理论并非直
: : 接将结果回避义务安置在构成要件中处理,因为真正的重点在於结果的预
: : 见义务,如果不能够稳当地确定结果的预见义务,就在构成要件的第一阶
: : 率尔地认定行为人有无结果回避义务,这种论证方法会使得整套理论透过
: : 第一阶的筛选而立即决定过失犯是否成罪,新过失犯理论就是采用这一套
: : 的论理模式,将回避义务进行技巧性的安排,而规避了预见义务本身对於
: : 确定行为人责任与回避义务的重要性,说得简单一点,当通过了构成要件
: : 的回避义务未予履行之审查,实例中很难反而推论行为人没有预见义务,
: : 并且同时缺乏预见义务的违反性。
: 我同意,不过就客观主义的旧过失犯理论我是认为其结果回避义务之判
: 断实际上已转化至构成要件之因果相当性的判断中。
上面已经说过了,这不是转化,而是一种功能的隐藏,你如果要
一直走客观主义下去,这种见解最好不要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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