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tuerlich (照水惊非曩岁人)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刑法问题
时间Mon Sep 29 01:38:14 2003
※ 引述《maximilian (涉事)》之铭言:
: ※ 引述《jasoncslee (原来我是黄药师)》之铭言:
: 把过失犯视为不作为犯再加以思考,是偏重主观犯罪结构的理论容易产生
: 的思考模式,而这个思考模式根本是在绕圈子,因为所谓过失犯的危险前行为
: 根本上来说就是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或换句话说,把过失行为视为过失的危险
: 前行为根本是毫无意义且会误导的想法。不过我们可以注意的是,为什麽这样
: 的想法会产生,它的理由在於,把主观上未尽注意义务一事视同不作为犯的不
: 作为,从而导出客观上的危险行为成为不作为犯的犯险前行为,但这根本是将
: 主客观混淆以及构成要件与责任倒置的失败产物。而黄荣坚的想法,就我猜测
: ,应该也是将过失犯的过失行为视为故意犯的故意行为,亦同故意犯与过失犯
: 的犯罪结构同一,而非是指过失行为属过失犯的危险前行为。至於下面板友所
: 举例子,也仅仅是与一般使用客观归责理论判断故意犯相同的流程。
不完全是如此,重点在於过失犯本身会透过非刑法的社会规范取得客观上
的注意义务,这里的注意义务是一个要求行为人必须善尽某项社会规范期
待的相应行为之要求,换言之,从社会规范可以导出过失犯具有「极为类
似」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当过失犯在他未尽到注意义务所赋予的
期待时,此时的结构就会产生相当类似於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未尽作为义
务」(即违反注意义务)的状态,从而也容易被认为是很像不作为的犯罪
手法。
至於一开始po者认为前行为是客观注意义务的违反,後行为是主观注意义
务的违反,其实也不是构成要件与责任的倒置,在此的重点应该是过失犯
归责的对象与过失犯注意义务在构成要件的意义是什麽,就前者而言,应
该是该违反注意义务的客观行为,而後者则说,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是没有
任何主观要素的纯客观式要件(不论采用何种进路,除非是黄老师)。
最後,过失犯之所以不能当作不作为犯来理解的理由,应该在於行为对法
益侵害的状态是如何,过失行为人对於系争法益的侵害,永远处於一个积
极地加害,而且没有任何直接导出的保护义务之情况下进行。这和不纯正
不作为犯直接源於作为义务的未尽之间是有显着差距的。
: 有主观判断也有客观判断,而回避可能性这原属於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也混到
: 容许风险里。
回避可能性是Arthur Kaufmann提出的,这个概念本来就不是一个清楚的东
西,当然也没有说一定要定性在什麽样的地方,只是一般会被放在因果关系
里面处理而已,问题在於德国学说从一九六八年以後就已经转向规范式的归
责理论,要再回到纯粹的相当因果是不可能的,如果在这样的前提下,客观
归责作为一种构成要件客观化的实质理论并不是没有意义的,事实上对客观
归责理论最重要的批判并不是在它的一阶化,而是在论理上的不确定与风险
升高理论的高度唬烂性。
如果可以肯定这样的脉络,正面而积极的作法反而应该尝试有效地定性什麽
是客观回避可能性,以及它在客观归责理论中可以放在什麽样的意义下思考
,当然,如果放弃了这种已经成为通说的看法,那又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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