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atty2 (12)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刑法问题
时间Sun Sep 28 01:32:24 2003
※ 引述《maximilian (涉事)》之铭言:
: ※ 引述《fatty2 (12)》之铭言:
: : 请问一下,如果甲和乙是仇人
: : 乙有一传家宝物A , 甲知乙若失去A物会伤心的自杀
: : 而甲为了杀乙就去偷A物 , 乙果真自杀身亡.
: : 试问甲该当何罪?
: 1.甲知乙若失去a物会伤心的自杀
: 2.甲为了杀乙便去偷a物
: 3.乙自杀身亡
: 我讲个客观主义的观点,大家作个参考。首先我们先撇开题目合理性
: 的问题作探讨,我们直接就题意为推论之基础。
: 首先观察行为是否具备实行行为性,亦即客观的类型化危险性,就此
: 题目并未提供说明,但可作一适当的区别分析。也就是,若乙依以往
: 发生之情事,而足以使人相信当a物被偷之後,乙有很高的可能性自
: 杀,就此甲偷a物之行为方具实行行为性;反之,不具实行行为性。
: 在不具实行行为性的情况下,构成要件根本不该当,当然也无庸再论
: 甲之主观意图及主观认识。换言之,甲知乙若失去a物会伤心自杀,
: 也仅仅是甲自身主观的认识,属於责任的判断范畴,与客观的类型化
: 危险性之判断是两回事。
: 从上述该观点进一步反思题目的合理性时,我们会产生一个质疑,亦
: 即,往往我们预先地以命题肯定a物被偷与乙会自杀之间的因果必然
: 性,却忽略此一命题认识上的可能性。换句话说,在乙没有因为a物
: 被偷而自杀过之前,谁有能力判断事情的可能性?以及如何判断?更
: 何况,客观的危险性(或社会沟通底下建构的危险性)与主观的危险
: 性(甲内心认识的危险性)不认真加以区分,实在是很不妥的事,很
: 多看起来不合理的地方,其实问题就是出在这里。
真是精采 其实我会问这个奇怪的题目出发点就是这里
我想知道的是"客观归责中风险实现是如何判断的?"
是依照行为人主观上认识的风险
还是一般人通常客观可能预见的风险
如果是照行为人主观的认定
则甲对於偷a物和乙死亡间之因果关系有认识
似乎甲会成罪
反之一般人客观无法想像上述离奇之风险实现关系
则甲应不成罪
但如果全依主观危险性认定
很多离奇怪诞的因果关系都可以归责给行为人
比如版友提到A女被B男抛弃而自杀的例子
反之依客观危险性认定
很多因果关系都不会成立
那到底风险实现应该如何操作?
同样的 过失犯中的遇见可能性也是很难判断的
在当时的现场情状 行为人心理状态下
主观上行为人就是没有办法预见到危险
(若预见到危险而犹为之就变成未必故意了)
从刑法特别预防观点而言 行为人没有预见危险
处罚的意义何在?
反之从客观判断预见可能性
我们不是身处行为人侵害法益的现场
无法得知过失行为当时的行境 心理状态
抛弃这些主观因素 客观上我们当然会说行为人有预见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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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好像写的有点琐碎
不知道自己想的对不对
如果错误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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