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soncslee (Jason Lee)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刑法问题
时间Sat Sep 27 13:14:24 2003
※ 引述《kinddog (在房间上网 喔丫)》之铭言:
: 不会阿
: 你学的很"正统"
: 林山田刑法通论(我书架上的是6版 现在好像已经出到8版了)就是这样写的
: 客观归责理论是因为有人认为采条件因果关系不妥
: 所以除了满足条件因果关系外 还要再具备客观归责 才可能构成犯罪
: 不过
: 也有学者(ex.黄荣坚)认为不需要"客观归责"这个概念
: 而且还蛮有道理的
黄师的确认为不需要客观归责的概念
但不要忘了
他还有提出容许风险来控制条件理论的扩散
否则无法将制刀行为排除在杀人行为之外
尤其是黄师采意欲无用论的前提下
容许风险的检验是非常重要的
拿容许风险来看原作者提的问题
我觉得甲不成立杀人罪既遂
也不成立杀人罪未遂
举例说明
A女与B男是男女朋友
B男欲分手
A女说:你跟我分手我就跳楼
B男还是分了
A女真的跳了
请问B男要成立杀人罪既遂吗 ?
当然
这里还是牵涉到意欲有无用论的争议
可是基本上相同的争点是
容许风险的问题
也就是一个人的分手造成另外一个人自杀的可能性
属不属於容许风险
如果属的话
那既使分手人认识到了被分手人的自杀意图
还是决定分手
这也属法所容许的风险
当然就不具客观不法
而是否具主观不法
就要看是采意欲有用论还是意欲无用论了
前者,那就无罪
後者,那就杀人未遂
我支持前者
因为我认为欠缺意欲的认识
不足以在利益衡平上超越自主决定权而加以非难
但不管如何
就算是用黄师的理论与二阶来操作原题
愚见以为也得不出杀人既遂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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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的天职
就是陪审团宣判的那一刹那
能直视当事人的眼睛毫无愧疚
~ Alan M. Dershowi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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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85.53.222
※ 编辑: jasoncslee 来自: 210.85.53.222 (09/27 13:18)
※ 编辑: jasoncslee 来自: 210.85.53.222 (09/27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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