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nddog (在房间上网 喔丫)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刑法问题
时间Thu Sep 25 00:30:18 2003
※ 引述《fatty2 (12)》之铭言:
: ※ 引述《headland (证据排除原则)》之铭言:
: : 甲可能触犯刑法271第一项普通杀人罪
: : 一、就客观不法而论
: : 甲有一偷a物之行为
: : 客观上有乙死亡之结果
: : 且根据条件因果关系理论
: : 甲偷a物之行为与乙之死亡有因果关系
: : 且案例中甲客观上无任何阻却违法之事由
: : 因此
: : 甲偷a物之行为该当於刑法271普通杀人罪之客观不法构成要件
: : 二、就主观不法而论
: : 甲对偷a物之行为有认识
: : 对客观上乙之死亡有认识
: : 且对於偷a物与乙之死亡有因果关系也有认识
: : 且案例中甲主观上无任何阻却违法之事由
: : 因此
: : 甲偷a物之行为该当於刑法271普通杀人罪之主观不法构成要件
: : 三、就有责性而论
: : 甲之行为具备有责性
: : 四、根据以上论述甲之行为构成刑法271第一项之普通杀人罪
: 多谢指教,但是个人对客观归责的部分想不太通:
1.创造法不容许的风险 : 偷东西会造成一个人死亡的风险?
要看情况
一般的情形是不会
但在这个个案应该就会
: 2.风险"正常"实现 : 如何想像偷一个东西会"正常"导致人死亡?
不容易想像
: 3.在构成要件效力内 : 杀人罪保护的应该是禁止行为人任意侵害他人生命法益,
: 但上例中乙是"自杀"身亡,是否不在271条构成要件效力内?
也是啦
不过在这个案子中
甲的确支配了乙的死亡
: 是不是我学的有些错误? 请大家帮我回答一下.
不会阿
你学的很"正统"
林山田刑法通论(我书架上的是6版 现在好像已经出到8版了)就是这样写的
客观归责理论是因为有人认为采条件因果关系不妥
所以除了满足条件因果关系外 还要再具备客观归责 才可能构成犯罪
不过
也有学者(ex.黄荣坚)认为不需要"客观归责"这个概念
而且还蛮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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