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wallowjc (好样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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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刑罚法中<无故>之要件
时间Mon Sep 8 10:22:08 2003
※ 引述《kinddog (发呆..)》之铭言:
: 刑法306条中的「无故」应该是废话吧
: 它规定无故侵入他人住宅....
: 因为杀人罪按理来说也应该规定为 无故杀人者....
: 不过306的"无故"也不是这麽多此一举啦
: 因为从经验上来看
: 像杀人 或伤害的情形
: 100件中大概有超过80件是无故杀人 或无故伤害的情形
: 所以在规定时 没有必要再规定无故两字 否则会觉得立法者有点笨笨的
: 至於在侵入(进入)他人住宅的情形
: 可能有大多数的情形都是你请别人来你家
: 如果我们条文规定 进入住宅者 处.... 这样规定好像蛮怪的
: 所以立法者就在侵入(进入)住宅前面再加"无故"两个字
: 其实就算条文没有"无故"两字
: 在审查违法性时 也会考量是否有"阻却违法事由"
: 因此"非无故进入他人住宅"之行为(ex.别人邀你去他家玩) 也不会该当刑法306条
: ^_^
大体上我同意上面这位板友的见解
但是我有几点想补充 如果讲得不对请大家不吝指教^^"
法条中的"无故"字眼应该是为区别各罪名之原则与例外而加的
会依不同罪名而有异! (如上述二例之差异)
以杀人罪为例 社会经验法则普遍认为 杀人是一种不好的应受惩罚的行为
所以我们不去区分是否有因或无故 而一概以负面的价值去认定
直到有阻却违法事由的出现 才推翻了原本的认定
明白点讲 就是原则上杀人是负面的 该受规范之绳墨
所以不区分故意与否 只看有无阻却之事由
否则法警执行死刑也有杀人故意 为何不罚
可见杀人罪重视者并非有因或无故
无故意者就成立过失犯 有故意者则视其故意判断是否阻却或减免罪责
故法条中不必再赘述"无故"二字
再者 登门拜访在现代社会实属稀松平常 原则上应无负面评价之余
唯於特殊情形(未受邀即擅闯他们住宅)始绳之以刑责
故在进入他人住居的情况 原则上不罚
仅行为人主客关要件都该当时(有意+无原因侵入)方成立犯罪
本罪既非处罚过失犯 本自为故意犯之性质
如上所述 原则上我们推定进入他们住宅可能是受邀而为
又若无侵害法益之故意则因过失进入他人住宅而侵害者 实属微乎其微
进而排除本罪过失犯的处罚
事实上本罪真正的问题核心应该在於"侵入"二字的定义上!
倘若将侵入解释为进入 则无故非但不是赘述 相反还是必要的立法
(用以区别故意犯和过失犯 并限制处罚范围为故意犯)
倘若将侵入解释为无原因而私自进入
则原因之有无与是否成罪间的关系早在"侵入"二字的定义上明显可见
法条中另定"无故"二字实属赘文
以上是我的拙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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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个中年级学生 答得不好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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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一生,满二十岁成年,但是要活到几岁,才能学会潇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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