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fred (Keine Ahnung)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问题] 高市议长贿选案
时间Thu Aug 7 01:18:05 2003
※ 引述《Brahman (小狐汔济)》之铭言:
: ※ 引述《Alfred (Keine Ahnung)》之铭言:
: : 你有没有发现,
: : 你在计算之前必须先做许多假设?
: : 而这些假设究竟正不正确,我们无法确知。
: 我不用「发现」我先做了许多假设,
: 我本来就认识到凡是理论皆有假设,法理学不外是如此。
: 重点是这样的假设是否正确吧。
: 买票是否损伤社会利益,请问世界各国法律有无不禁止买票的例子?
: 如果没有,请问是为什麽呢?
呵呵,我本来就是说我们无法知道你的假设正不正确啊。
买票被禁止,和买票损害社会利益是两回事吧,
照这样的逻辑,那经济分析也不必再谈了,
因为被禁止的都已经是损害社会利益的……
世界各国如何,我不知道,不知道你知不知道,
讲一下让我们见识见识……XD
(顺便说一下,是不是禁止买票的都有规定不可以判缓刑?)
再说,假设也不只这一项,买票被抓就会减少社会利益的减损?
这一次的票都已经买了,已经减少的社会利益如何再增加回来?
买票造成的社会利益损害和抓人的社会利益增加是相同性质的吗?
可以互相加减吗?就算可以,我们如何知道那一个比较大?
像这样的问题还可以继续追问下去,在计算的每个步骤中都会有这些问题。
这就是为什麽代数或方程式看起来很对,但是仔细想会发现它们往往过於简化。
: : 买票行为究竟是不是减少社会利益?
: : 尤其这是议长选举,不是一般的选举,
: : 买卖票的增减不一定会互相影响,
: : 你有没有发现会被抓的都是议会内部的议长选举,
: : 一般普选的时候几乎不太可能被抓?
: 普选和议长选举的确不同。
: 一般普选是候选人来买我的票,不代表他也会被钱买通。
: 但议长选举一旦议员可以待价而沽,被钱买通,因而改变其代议行为,
: 而这个行为并非可以视作选民先前所托付者。
真的是这样吗?
议长选举其实不太涉及议员及其选民之间的利益结盟关系,
会涉及的只有议会中的人际关系以及党派之分而已,
就这个议题而论,其实对选民来说谁当议长差别并不太大。
这和其他的议题不一样吧?
当其他更涉及选民的议题出现时,议员们可以待价而沽的程度会是相同的吗?
地区性的利益团体(也就是桩脚派系)并不是摆好玩的。
况且,一个会认为选民的票可以用买的人,
会认为自己的票就是不可以卖的,这也很奇怪吧?
不过,这和我本来讲的已经不是同一件事了。
: : 议长选举贿选早就是公开的秘密,几乎届届都会办一些,
: : 上次几乎全省开办,也有判刑的,亦不见对之後有什麽影响,
: : 只要结构性的因素仍然存在,这件事情就不会消失。
: 司法制度就是结构性因素之一啊。
我们的结构讲的不一样。
: : 又,破案後这一次买票行为对社会的损害是减少的吗?
: : 如依你所言,最主要的损害是来自信赖感的减损,
: : 那麽不要斗出来就不会有这个损害,
: : 破案後确知他们真的有做,才是损害的来源……
: : 这岂不吊诡?
: 如果真的做的神不知鬼不觉,而且永远神不知鬼不觉,
: 恐怕还真没有这一部份的损害。
: 我再举伪币的例子,如果外星人从天上丢下一堆假钞,
: 假钞像到地球人永远不知道,那麽恐怕不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形。
: 问题是总是有人知道,只不过知道的人不一定是执法人员。
: 执法人员知道也不一定会去查。
没有破案,其他人只能怀疑,不能确定,
至少在制度上是这样。当然,买卖的人不算。
不过更关键的问题在於破案到底怎麽把社会利益填补回来?
信赖感会回复吗?是对谁的信赖?
: : 当然,你的重点在於我们好像无法跟他们「解约」,
: : 但是人民的罢免权俱在,解不解约只是人民要不要发动而已,
: : 要靠法院判刑去解约,这不是现行的制度,
: : 如果人民真的想要如此,何不修法以决?
: 目前人民还是要透过代议士去修法不是吗?
我不知道你的回应意思是什麽,
我的意思是,解约这件事情在现行制度下并不是靠法院判决进行的,
而是靠人民的罢免。人民如果真的看不爽,还有更积极的事情可做。
并不是法院判缓刑,我们就只能让他们继续当下去。
当然,许多「法律经济分析」并不认为制度的精神有什麽重要的,
但是我会认为,跳过制度的精神去帮制度决定应该怎麽执行,
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制度的精神会牵涉到各个制度间的有机连结,
如果只切一个部分来看,然後进行好像很科学的本益分析,
往往会挂一漏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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