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drogyne (Things money can't bu)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问题] 类推适用
时间Tue Aug 5 23:45:59 2003
※ 引述《Alfred (Keine Ahnung)》之铭言:
: ※ 引述《natuerlich (语罢暮天钟)》之铭言:
: : 这可能要分得再细一点,罪刑法定作为一种实存与一种诫命,这应该是不同
: : 层次的问题,前面到这里的讨论脉络应该指的是罪刑法定作为一种刑罚发动
: : 的诫命问题,如果谈到的是一种实际的状况,那麽汉摩拉比法典里面就已经
: : 有了以牙还牙的罪刑法定。
: 我想这又回到了老问题:罪刑法定意味着什麽?
当然要谈论近代型国家采取立宪主义者的罪刑法定跟罗马那种意义的罪刑法
定、或者大宪章的英国那种罪刑法定,有很多context的差异。不过我感觉比较
有趣的方向可能是进一步展开这个问题:「罪刑法定」意味着什麽、在哪几个层
次上发挥作用、在那些面向上有比较强或比较弱的表现,等等。
问题是回到类推与罪刑法定这个事情上面,黄源盛教授喜欢讲说唐律就有罪
刑法定,但是没有类推禁止。把罪刑法定当成刑罚发动的诫命、或者说条件的时
候,是否必然可以导出类推禁止、以及(就算可以导出的话)是什麽样的类推被
禁止,这样的问题将会成为进一步的课题。
比方说同时自我定位为刑法学者的黄讲到规范的类推与事实的类推,详细内
容我不太记得了,但总之将规范类推的禁止看作是「西方型」罪刑法定跟唐律那
种罪刑法定的差异所在。至於事实的类推,则不被认为是一种可非难的操作。
可是类似这样的看法,只要考虑到所谓规范的类推与事实的类推可能只是朝
四暮三跟朝三暮四的关系,就会发现不是很仔细。规范的类推必定是着眼於一个
理念的状况(即构成要件所欲指涉的状况)跟另一个特定时空下的现实状况。而
所谓事实的类推必定也要参照两个事实背後的某个标准或说类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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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马乔即使被三振了,
也是很好看的。
--Ted Willia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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