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fred (Keine Ahnung)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问题] 类推适用
时间Tue Aug 5 07:57:02 2003
※ 引述《natuerlich (语罢暮天钟)》之铭言:
: ※ 引述《Androgyne (Things money can't bu)》之铭言:
: : 其实在国王的型态出现之前就已经有了罪刑法定这个东西。至於封建
: : 制底下的各种领地处罚权则是比较後来的东西。不过要说没有罪刑法定也
: : 是可以,因为从古典时期开始就一直有一些神意裁判、掷筊拚输赢这些事
: : 情。
: 这可能要分得再细一点,罪刑法定作为一种实存与一种诫命,这应该是不同
: 层次的问题,前面到这里的讨论脉络应该指的是罪刑法定作为一种刑罚发动
: 的诫命问题,如果谈到的是一种实际的状况,那麽汉摩拉比法典里面就已经
: 有了以牙还牙的罪刑法定。
我想这又回到了老问题:罪刑法定意味着什麽?
就像一堆人在吵传统中国到底有没有罪刑法定,
但是我们常常不知道他们讲的罪刑法定到底是什麽鬼东西。
罪刑法定作为一个目前还活着的制度,
其制度的核心内涵是一直在被讨论、诠释当中的,
也不断的在变化,作为一个历史相对论者,
我会认为直接使用这种概念去谈过去的制度是极容易引发误导的,
不同时代的不同制度可能隐藏着极不相同的内涵,
例如,只看到表面上铸刑鼎就说这是中国成文法的开始,
我想也是对成文法的意义不加思索的讲法,
成文法的意义并不只是把规范写出来甚至公布,
更重要的是这套规范是如何运作的,写出来的东西得到多大程度的贯彻,
这些东西通通都不讨论,(一个原因也是没有办法讨论,年代太久了)
就说我们以前好进步好棒,这似乎不是做学问的方法。
我的意思是,即使是讨论实际的状况,
要把那些东西称为罪刑法定可能还是得再三思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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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pray thee, my good son, to be a father to my people.
Confort the poor, protect and shelter the weak,
and put right the things that are wrong.
-King Alfred the Gr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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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natuerlich:嘿,你有恶搞到吗? 推 218.161.13.69 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