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hyang (头部共鸣ﳿ︠ )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问题] 类推适用
时间Mon Aug 4 23:10:32 2003
※ 引述《Androgyne (Things money can't bu)》之铭言:
: ※ 引述《Alfred (Keine Ahnung)》之铭言:
: : 类推适用这种东西,是在德国法学方法论的脉络下被发扬光大的,
: 可以说他们把这个事情变成一个论题。但其实讨论比较多的是fiction
: 的问题。类推跟fiction(假定暂时不翻译的话),台湾的通说简单地认为
: 是fiction的对象是「明知与事实不符」。但其实类推也有一样的特徵。类
请问是「拟制」吗?
如果你能在fiction这个概念或议题上提供更多的指导或资讯,
可能可以帮助我更确切的理解你下面四行所表达的意思。
谢谢...
: 推的对象,在没有操作类推的思考之前,也是与一个语词的意义或者一个事
: 物的概念不符的。
: fiction的问题其实可以上溯到唯名论与唯实论的争议。这个争议可以
: 很好地解说古典的形上学对这个问题的两种主要对立看法。
: 其他复杂的暂且不说。总之「刑法上说的类推适用禁止并未真正被贯
: 彻也不可能被贯彻」这个看法至少在Arthur Kaufmann那篇被中译的文章中
: 解释得相当清楚。Kaufmann从规范的解释跟对事物性质的设定无法分开这
: 个基础出发,把具体对象的归类都看作是透过「事物之本质」的把握,而
: 种把握被称之为类推。
Kaufmann曾提到传统的学说通常是在遇到"法律漏洞"时才发现需要类推,
也就是说,这只是一种填补法律漏洞的技术,
但是他的文章里(如果我没有理解错误的话)是认为,
类推的思维方式实际上是充斥在推论法律的活动中,
我的疑问是,请问您下面三行的陈述是基於哪一种意义的"类推"?
谢谢....
: 至於类推为什麽在民法的领域好像比较常利用,在刑法里面几乎没有
: ,其实可以说应该是类推呈现的形态不同。民法领域里面的类推其实也不
: 特别多,很难真的举出几个特别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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