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drogyne (Things money can't bu)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问题] 类推适用
时间Mon Aug 4 22:34:31 2003
※ 引述《Alfred (Keine Ahnung)》之铭言:
: ※ 引述《Simon (我是素食宝宝喔)》之铭言:
: 民刑法的区别,
: 其实应该注意到刑法是广义的公法之一,
刑法是广义的私法。德国才会说刑法是公法。
: 罪刑法定只是法律保留的加强版,也是在公法学尚未成形时法律保留的原始样态,
: 这是因为刑罚已经是国家对人民基本权所能施加的最严厉形式,
: 因此也最早被注意到的缘故。
罪刑法定是身分制社会中平民与贵族斗争之後的产物。即使没有国家概
念其实也可以形成的。
: 类推适用这种东西,是在德国法学方法论的脉络下被发扬光大的,
可以说他们把这个事情变成一个论题。但其实讨论比较多的是fiction
的问题。类推跟fiction(假定暂时不翻译的话),台湾的通说简单地认为
是fiction的对象是「明知与事实不符」。但其实类推也有一样的特徵。类
推的对象,在没有操作类推的思考之前,也是与一个语词的意义或者一个事
物的概念不符的。
fiction的问题其实可以上溯到唯名论与唯实论的争议。这个争议可以
很好地解说古典的形上学对这个问题的两种主要对立看法。
其他复杂的暂且不说。总之「刑法上说的类推适用禁止并未真正被贯
彻也不可能被贯彻」这个看法至少在Arthur Kaufmann那篇被中译的文章中
解释得相当清楚。Kaufmann从规范的解释跟对事物性质的设定无法分开这
个基础出发,把具体对象的归类都看作是透过「事物之本质」的把握,而
种把握被称之为类推。
至於类推为什麽在民法的领域好像比较常利用,在刑法里面几乎没有
,其实可以说应该是类推呈现的形态不同。民法领域里面的类推其实也不
特别多,很难真的举出几个特别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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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马乔即使被三振了,
也是很好看的。
--Ted Willia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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