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rahman (小狐汔济)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问题] 高市议长贿选案
时间Mon Aug 4 20:47:37 2003
※ 引述《JohnWayne (Joker Ultimate)》之铭言:
: 社会利益的计算当然是可能的
: 要不然法律学老是拿来说嘴的「比例原则」根本不能用
: 问题便出在
: 除非终极价值设定在追求社会财富的极大,或者追求社会公平性
: 否则单纯从「效用」(如快乐?信赖感?尊严?)来试图计算着社会利益的加总
: 不是沦为各说各话
如果快乐,信赖感与尊严总是各说各话而无法达成一定程度的共识,
那麽法律上要怎麽计算出精神赔偿?
: 要不就是包裹着工具理性的外衣,行自我宣称之实
: 当然啦,就算价值设定在追求财富极大化,或者公平性
: 也一样会有这个问题
: 只不过问题或许不会那麽明显,对话者比较能够获取共识罢了
: 至於采取财富极大为目的化来进行的成本效益分析
: 会产生什麽样子的後果,则是另一个层次的问题了
不管是财富极大化还是效用极大化,
只不过是外福利主义与福利主义之争,
本质上都还是功效主义的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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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摩西来一字无 只凭心意用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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