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hnWayne (Joker Ultimate)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问题] 高市议长贿选案
时间Sun Aug 3 14:28:15 2003
※ 引述《Brahman (小狐汔济)》之铭言:
: cost与benefit是指那些可以以金钱价值来衡量的对象,只是正负号不同吧。
: 但是利益包含的部分应该不只如此,一些无形的利益也应该被计算在内。
: 例如人民对於司法体系的信赖感,如同我们对於货币制度的信任一般,
: 制度本身的可信赖就是一种极大的利益(在制度目的是增加社会利益的情况下)。
: 例如前文提到判决考虑收贿者的「配合侦办」,一方面可以看做是降低司法的成本,
: 一方面如果因此侦破对於提昇人民对司法制度的信赖度会有所助益
: (虽然从应然面来说我认为这是不恰当的,但实然面可能真的有此效果)。
: 我则是质疑这样是否将鼓励更多的贿赂,长期来说是否对社会是有利的。
: 不过如果hsuans对贿赂的说法是正确的,那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前文恕删)
请先分清楚效用极大化与财富极大化(wealth maximization)的不同
就是因为功效主义讲究的是效用极大化,趋近於泛泛之论
如posner等便主张CB分析应该以财富极大化作为目标,而不是求效用极大
另,CB分析本来就不限於可否以金钱价值来衡量
只不过为了要更有「科学」的感觉,
金钱自然成为最佳的衡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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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8.19.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