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suans (你今天TSAO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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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高市议长贿选案
时间Sat Aug 2 08:33:41 2003
※ 引述《Brahman (小狐汔济)》之铭言:
: 有没有搞错?
: 收受贿款竟然可以被判缓刑,继续服公职。
: 我不懂法律,也许这个判决背後有什麽高深学问与理论基础,
: 但「配合侦办(可获缓刑)的社会利益」会大於
: 「解除这些人公职所带来的社会利益」吗?
: 此例一开是否将会鼓励未来更多的贿赂?
: 不知从法理学角度如何去看待?
1.我对於这个新闻不是很关心,但是应该还没有判刑吧
不过重点是在於所谓的「社会利益」上。
其实我觉得,贿选罪根本就应该「除罪化」
因为一个选民接受买票,也不代表他一定会投给贿选的候选人。
一个公务员收受贿赂,也不代表他一定会违背职务。
当然後者的因果关系比较不容易被斩断。尤其是公务员有行政裁量权的时候。
贿赂的「习性」会造成很大的麻烦。
可是相对的,一个候选人买票,为了什麽,为了当选。
但是,一个候选人为了当选,无疑要付出很大的成本,宣传也是,开支票也是。
重点在於,一个候选人买票,所以「他以後就会违法吸金」这种因果关系是有问题的。
1。他可以不买票,但是还是有可能会绑标收贿,但是因为他没有买票,所以法律不能处
罚他当选以後的违法行为?
当然会。
2。那有没有可能一个人很有钱很有钱,他想从政,只是为了权力的欲望,而非为了吸金。
他也不接受贿赂会绑标,因为他有的是钱,含着金xx出身(我没有在影射谁)
有可能。
3。如果一个人不买票,而且以後也不绑标吸金。
4。如果一个人又买票,以买票作为他以後当选吸更多金的手段。
我们可以看出,买票与违反职务的排列组合如上,而买票很明显考量的仅仅是第四种
情况。并且也没有足够的数据可以证明两种行为之间具有强烈的因果关系。
更重要的是,绑标吸金违反职务的行为,是应该被处罚也有处罚的法文,并且这种行为
并不具有立即的急迫性。
如果把买票定位为违反职务的「危险犯」,不尽合理。与其在买票罪上下功夫,还不如
对於实际上造成法益侵害的违法职务来作密度更高的监督。
另外一个角度,是单纯把买票视为「侵害选举公平性」的行为。
但是,如果买票会由於资力上的差异而造成不公平的现象,那麽知名度、政党支持、
新闻性、头脑、年纪、性别难道不是一种差异?
简单的例子,请问一下大家知道,这次花莲县长的补选,有几个候选人?
处罚买票,只是因为买票会使他当选,但是使他当选的责任并不在於候选人,而是在接
受买票而投他的选民本身,不过这并不是法律责任。
通常犯罪者是可以掌控整个结果的历程,一个人放火後走掉,被放火的房子通常就会烧
起来,如果我开枪杀人,通常我如果瞄得准,开枪的同时我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而犯
罪结果就会发生。
但是买票不太一样,特别像是地方选民这种「不计名的多数人」,即使收了买票费用,
选民还是有很大的自由来决定「要不要投他」。同时这由於这种契约不可能被承认。
(亦即,如果选民不投候选人,他也不能请求不当得利或什麽的)
一个简单的例子,台北市这十年来,说是用现金买票,实际上的案例非常少,我几乎没
听说过,这代表台北市的候选人不想当选?
不,这代表在因果关系被斩断的情况下,买台北市民的票几乎不能得到什麽效益。
而对候选人而言,这远比买票有没有罪更为重要。
最後,希望我也可以收到买票钱(不过没收过),因为这对於财富重分配来讲,也是很有
用的啊。(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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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高中时代就没有不推倒萝莉反被推倒的经验,如果有,那一定是欧巴,
但却被他人判定是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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