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fred (Keine Ahnung)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问题] 类推适用
时间Thu Jul 31 16:36:55 2003
※ 引述《Simon (我是素食宝宝喔)》之铭言:
先声明,以下的都只能算是抄书而已。
提供一点讨论的基础。
民刑法的区别,
其实应该注意到刑法是广义的公法之一,
亦即,民法是处理地位平等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而作为公法之一的刑法,处理的是国家高权与一般人民之间的关系,
刑法的规定,直接涉及的不是谁有权利谁有义务,
而是国家能否对人民施加刑罚,这当然是影响人民的基本权的国家行为,
因此宪法上的法律保留与比例原则也都适用,
罪刑法定只是法律保留的加强版,也是在公法学尚未成形时法律保留的原始样态,
这是因为刑罚已经是国家对人民基本权所能施加的最严厉形式,
因此也最早被注意到的缘故。
类推适用这种东西,是在德国法学方法论的脉络下被发扬光大的,
其与法律解释的界线,依照多数看法为是否仍在可能文义范围之内,
若非,即不复为单纯的解释而成为类推适用,
类推并非任意,简单的说就是要「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进一步的解释请自行翻书。
在民事案件中,因为法院有受理并处理的义务,
(好像是在法国民法典吧,有规定法院不得拒绝审理)
而法条不可能事先已涵盖所有的生活事实,而又不一定存在可资适用的习惯,
因此类推适用成为必要的手段。
(一般似乎认为类推适用属於民法第一条中的「法理」)
但在刑事案件中,既然罪刑法定原则是法律保留的最严格形式,
(突然想起来,好像可参照释字443的解释理由书,不过不太确定,太久没念)
刑法第一条复又跟民法第一条长得不太一样,
因此类推适用自然不能拿来用,
换句话说,为了防止国家高权太过容易侵犯人民的基本权,
因此在刑法中不采取类推适用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当然,法院仍然有处理案件的义务,
但是此时的解决方式不再是让法官去寻求本质上相同或相近的规范,
而是要求法官必须严守字义范围,当案例事实超出法条文字所能涵盖的范围时,
就必须判定被告无罪。
也因此,既然禁止类推适用是为了防止国家高权的扩张,
那麽当类推适用有利於行为人的时候,也就不那麽严格的禁止类推了,
因为此时禁止类推的理由并不存在。(注意,这并不是没有反对说,只是甚为无力)
然而以上的东西虽然是目前法学教育里最基本的讲法,
但也不是没有可质疑的地方。(或许以下才是适合出现在本版的东西)
最根本之处或许在於,
民法与刑法这两套观看世界的角度之间的差异是不是真的那麽必要,
换个说法就是,公/私法之间的区别真的是那麽本质性的吗?
国家施加刑罚固然是在侵犯人民基本权,
但民事案件中判原告败诉不也是在否认其财产权?
当然,这之间或许轻重有别,也可能使用阶层化的法律保留的概念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但是刑罚也可能只是判判罚金,到底孰轻孰重有时候还很难讲。
另一个问题是,类推适用与法律解释真的有那麽明确的界限吗?
尤其是在遇到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时候,所谓「可能文义范围」其实不太有意义,
禁止类推并不一定就能达到法律保留的目的,
有时候因为立法的缓慢,禁止类推搞不好是让我们失去的比得到的多。
随便写写,大家随便看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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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ee things that never were and say why n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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