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suans (你今天TSAO了吗?)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问题] 类推适用
时间Thu Jul 31 15:09:24 2003
※ 引述《Simon (我是素食宝宝喔)》之铭言:
: ※ 引述《hsuans (你今天TSAO了吗?)》之铭言:
: : 刑法是规定什麽是违反法秩序的行为,应该处罚的是哪些。
: : 以前当然也有可以类推适用的刑法,但是现代的国家不太可能用。
: : 因为罪刑法定啊。而且事实上刑法并没有完全排除「对犯罪人有利」的类推。
: : 民法的目的,就是要解决人与人之间的问题。但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态样太多。
: ^^^^^^^^^^^^^^^^^^^^^^^^^^^^^^^^^^^^^^^^^^^^^^^^^^
: : 法条无法穷尽的时候,就需要用到类推。
: ^^^^^^^^^^^^^^^^^^^^^^^^^^^^^^^^^^
: 我觉得 您以这样的理由去推论 民法需有类推辅助民法之不足
: 一样的理由 也可套用在刑法上喔
: 难道人与人之间的刑事行为样态就比较少
: 刑法法条就一定可以穷尽吗
: 刑法之所以高举罪刑法定主义 应有其更深层的法理吧
我这样说,一个人的行为,可能会对别人有帮助,也有可能会伤害到他人。
对於别人有帮助的行为,刑法当然不罚。
对於伤害别人(或可能)的行为,刑法有可能会罚,也有可能不罚。
比如男女朋友分手,女朋友很伤(!)心,但是刑法并不处罚分手的行为。
但是刑法有可能会处罚你用棍子打了对方一下的行为。
对於个人而言,分手的痛苦可能远大於「被打了一下」,但是法官并不会
对於分手的人给予处罚,即使我们会认为他是「加害者」。
您说的没错,人可能会用各式各样的方式伤害他人。
但是,只要现行刑法没有规定,那麽就不能类推适用,判分手者「伤害罪」
(不过刑法为什麽不处罚呢? 我觉得其实是加害者无法控制的问题)
还是回到我上一篇讲的,民法是这样,人民想要解决争执,所以找上了法院。
法院能够作的就是去判断孰是孰非。甚至孰是孰非也不重要,只要能解决争执的话。
但是刑法的目的并不一样,它并不是「解决」什麽问题。
那刑法究竟是什麽目的,我自己是觉得他是为了「预防」下一次问题的发生。
而如果一个人被怀疑作了一个犯罪行为,检察官要作的是「证明这个人有罪」
有几个程序。
1、证明这个人有作这件事
2、这件事有构成要件该当,而且没有任何的阻却违法事由和免责性。
3、所以他犯了什麽「刑法」上的罪,应该被判刑。
那如果他有作某种行为,但是这个行为,刑法并没有规定要处罚。那麽就不能
判他有罪。
为什麽会有「罪刑法定主义」?
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吧,不过简单的来说,国家是一个具有非常强大力量的武力
组织,而且可以「合法的」使用暴力。侵犯人权。
那麽,我们不应该尽可能的缩小国家侵犯人权的范围吗?
: : 因为如果法条没有规定一个人的行为有犯哪条罪,那就是无罪吧。
: : 可是民法的两造当事人是平等的,不用类推的话,
: 法院不能放在那里,不去解决问题啊。
: 这则说明了 刑法似乎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 但民法却会存在 类似的问题
: 只是我们为何会对民刑法设定如此不同的功能与角色呢
: 我法律念的少 多包函 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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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高中时代就没有不推倒萝莉反被推倒的经验,如果有,那一定是欧巴,
但却被他人判定是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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