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dadi (急急迫降山这边冰河凿痕)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问题] 三段论
时间Sun Jun 22 10:20:28 2003
※ 引述《hsuans (焰阳高照大豆好)》之铭言:
: ※ 引述《hsuans (焰阳高照大豆好)》之铭言:
: : 因为你把三段论和适用法律搞混了。
: : 三段论只是逻辑上的推演,并不是真正的适用法律过程。
: : 或着这样讲好了,法官要先知道事实是什麽之後,再进行三段论的推演。
: 我在想啦,虽然我没有实务的经验,不过应该是这样。
: 今天有一个case上来,首先法官要确定事实是什麽,然後再适用法律
: 怎麽适用法律呢? 理论上应该一条一条翻。
: 比如说刑事庭好了,今天有个人被控杀人,当确定这个杀人的事实存在以後,
: 法官开始翻刑法法典,从内乱外患罪开始翻。一条一条对作三段论的推演。
: 但是实际上法官对於法典的使用已经很熟悉了,所以其他的法条会很快的被排除掉。
: 只留下杀人罪,过失致死,业务过失致死等等,之後在作三段论的推演来确认。
去参观法院的时候
可以感觉民刑庭在这点上很不同
我想这是受当事人与职权主义区分之影响
民事庭 受当事人诉讼标的诉之声明范围拘束
法官认定事实 该套看看哪些法条 心里已经先有个底
徘徊於这些构成要件 和一些辅助条文的解释适用
即使是实务上较少见的新诉讼标的理论之诉状
一般也很容易就该事件想到用哪几条
所以我的感觉是 民庭法官是先法条在手
再来看事实是否符合这些条文的构成要件
刑事庭 法官有澄清义务 只受检察官起诉事实同一性之范围拘束
检察官的起诉法条 可以说只是参考用
假如你去刑庭旁听 法官问的是全盘事实描述
也只是我个人的感觉
法官在问问题的时候 内心没有先既定在哪几条条文
刑庭法官是先求摸清事实在手
才来下法律评价 就事实来看该当哪些法条
--
那位某某未来式医师现在式同学,麻烦去把病人的排泄物清一清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2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