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suans (焰阳高照大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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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着作权法87条
时间Sun Jun 8 23:32:48 2003
※ 引述《zeuklie (流星,夜を切り裂いて!)》之铭言:
: 近几天为了这东西在热血沸腾
: 着作权法第87条第4...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规定外,视为侵害着作权或制版权:
: 四、 未经着作财产权人同意而输入着作原件或其重制物者。
: 为什麽输入以合法途径入手的原件仍然要成为处罚对象??
: 对此感到百思不解 就去找了各种资料
: 我国的相关规定甚至有带超过一份以上的着作物入境即属违法的荒唐规定
: (教学目的上限是五件)
: 然後再查了美日的着作权法 都只有规定复制物不得入境
: 或以复制卖为目的的输入才会成为处罚对象......
: 毕竟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所有权 应该也同样有权出售或赠送等
: 规范取得的数量也不甚合理 说难听些 老子有钱买十份又有什麽不对?
: ......太激动了....想听听法律人的意见....
很简单,因为这个法律是错的。
(在法理学版,只要有心,每个人都可以说「法律是错的」)
着作权法说穿了,就是在着作人的利益,与消费者的利益之间的拔河。
而前者更可以被视为是「拥有着作财产权」的企业之利益。
所以这其实是考量的问题。
禁止真品平行输入的问题,也是为了着作权人的利益。
比如外国的A是作者,他的书在USA卖5元。
然後请台湾的出版商出。台湾的出版社会卖多少钱?
如果台版卖4元,那麽正常情况下消费者就不会去外国卖相同品质之物。
如果台版卖7元,那麽消费者会去国外买。
问题是,A与台版有签约,如果消费者都去外国买,对A不见得有利。
对台版商更不利。
所以着作权法基於A与台版商的利益。规定禁止真品平行输入。
问我这对不对,当然不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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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by Martin Luther King, 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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