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fred (Keine Ahnung)
看板Jurisprudenc
标题一些从前的心得(二)
时间Tue Jun 3 01:21:13 2003
三、科际整合与二阶观察
然而,法学只要在内部建立起自身完备的知识体系就足够了吗?或者我们可以这麽问
,法学知识可能自身完备地独立自存(sui generis)吗?
这个问题在「科际整合」几乎成为一种「共识」的今日,答案似乎是很明显的。
提倡科际整合的人,无非是认识到在学术专业化、分殊化的同时,
我们很容易就忘了不管是人还是这个世界都是一个整体,从而会有以管窥天的问题;
此外,在实用上,我们也面临需要整合不同面向的知识才能解决问题的情境,
因此科际整合似乎势在必行。
然而在法学中,提倡科际整合却常变质为与「科技」整合,
因为无论是法学研究者或是其他领域的研究者,甚至一般人,
想到科际整合往往心中想到的就是法学与医学、基因科技或其他自然科学的整合,
而研究的不是XX过失的认定问题,就是专利申请。而基础的社会科学研究,
却甚少被提及,即使有被想到,也是那种:「法律人应该多培养人文气息」
这种泛泛的修身之道,与真正的学术反省有着相当远的差距。
笔者认为,法学的确应该多看看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
但不是像多数人所想像的那样,是去进行「科际整合」,
因为科际整合只是不切实际的空想,
我们不可能期待任何人可以同时运用两种不同的观点来看事情,
即使对医学有再多的专业知识,在过失的判断上仍然必需使用法学的判准,
那麽到头来还不是得选一边?这样的科际整合是虚假的,也是浪费资源的。
我们应该做的,用系统论的话来说,是对法学进行所谓的二阶观察,
也就是试着站在法学外部的观点对法学自身进行观察与反思,
这个时候要做的事情是认真地学习一套非法学自身的判准,
然後站在那个系统的观点来看看法学论述是怎麽在进行的,其前提有无错误?
而结论是否合理?这个时候我们并不是继续站在法学里面来看问题,
而是跳到外部去,引入别的学科对世界的观察,用不同的角度进行思考与批判,
如是才能真正刺激法学的活络反省,
而不单单只是引用别的学科的权威来为法学进行合理化的理由建构
(例如,利用精神医学来合理化刑法中罪责能力的判断)。
从而当我们看到人们一再抱怨法律体系运作後的结果与他们的预期不符合的时候,
法律工作者不应该单单只是将之归因於我国国民之法律常识及守法意识不足,
而应该反省:这个法律体系是不是真正反应了斯土斯民的需求?
法律人所凭藉以遂行国家强制力的理由,是不是被这个社会所认可的理由?
要能够这麽做,必须先对法律在社会中的运作实况有足够的了解,
同时必须能够对法律体制进行全面性的反思。
当我们对法律系统与其环境(也就是全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有更多的理解,
我们就更能对这个体制提出有意义的批判,
从而帮助这个体制更能与社会相契合,而更能解决社会上的种种问题。
因此,同样是处理人的问题,法学其实应该多与其他的人文社会学科交流,
诸如史学、文学、人类学、社会学、政治学或经济学等等,
这才是科际整合应该先考虑的面向,而不是一味地追求科技新贵,
那样只会使法学技术化、细节化,
并使法学失去处理人类生活中所发生的种种问题的活力。
因此,从法学的外部提供批判反思的声音也是必要的学术工作。
四、学术政治
然而当我将目光从理想层面转而现实层面,我们可以发现一开始提到的问题其实
非常严重。即使有了改变的契机,改革仍然十分困难。
基本上,法释义学的传统仍然具有极高的正当性,
即使这样的学术所提供的理由经常不足以说服社会大众,
一些结构性的因素仍然使他们没有反省及改变的必要。
国家考试当然是一个最明显的因素,只要国考的结构不改变,
法律系的学生在知识的场域内只能屈服於传统法释义学的权威论述,
这一来搞坏了学生求知的胃口,二来也让法释义学永远有市场,
而且有「威权式的」正当性,法学一但只限於释义学分析,
我们的法律系统便缺乏从外部进行反思的空间;尤有甚者,
由於法律系的学生光是背法释义学的东西都来不及了,
他们也不会有精力就法学的知识体系的内部结构进行稍微深入一点的思考,
这种不知其所以然的情形可以说非常明显地反应在我们法理学必修课的课堂上。
从学生的角度来看固然如此,即使是从已经决定要从事学术工作的人的角度来看,
情况也不见得乐观。对於有心从事前述这种较深入的学术研究的人来说,
他们要取得学术研究的入场券,
就必须面对一群传统法释义学的学者的一堆希奇古怪质疑,
即使有的问题并不古怪,也得面对沟通极度不良的情境。
在台湾,或许是华人文化的影响吧,「官大学问大」的情形在学术界同样严重。
学术发展空间端视权力结构而定,即使有权的学者在该领域不一定有足够的学术素养,
这一点在与「官」最为接近的法学界似乎更是如此。
尤有甚者,在传统法释义学的压力下,基础法学的研究者常常必须负担「举证责任」,
必须证明自己的学问是有用的,而且甚至必须是「在实务上有用」才算是有用。
笔者认为,这样的判准是时空错置的看法。法律实践固然极为重要,
但法学研究并非仅仅是法律实践的附生物,
法学研究如果一定要在实务上直接用得到才有价值,
那麽我们将不可能进行除了个案评释之外的法学研究。
学术研究固然不应与现实生活太过脱节,
但是所有的学术研究都是某种程度的抽象思维,各种类型的学术研究都有其价值,
与现实生活的接近程度不是惟一的判断标准,
更何况那只不过是与现实生活中某个特定部分的相关程度,
如何能够拿来限制学术研究的范围呢?事实上,
除非法学不存在本文前述的各项问题与需求,
否则反而是传统法释义学的学者应该要回答他们如何回应社会上其他人对法学的质疑。
当然,这是太过理想化了,然而这似乎也凸显出目前学术场域的权力结构
造成不合理的後果。
如果认同法学需要外部观点作为反省及自我检讨之用,
那麽我们无宁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学术研究。然而目前的法社会学,
一来经验资料十分欠缺,二来研究者似乎比较喜欢谈论理论,
而忘了社会学研究其实不能与研究者身处的社会脱节,否则与哲学何异?
至於被许多人提到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似乎还没看到在法学院内有专门的研究者,
更不用说法律人类学、法律与文学或是文化研究等等在台湾更冷门的领域了。
因此,长远来看,或许可以以法律史作为一个起点,
因为这是法学院内目前惟一将法学与实证性的社会科学结合起来的学科,
似乎应该好好珍惜这个种子。
是故,虽然似乎可以看到学术上美好的愿景,然而要找出解答诚非易事,
需要对基础法学有兴趣的同好共同参与。
而笔者也期待这样的研究能回头影响其他部门的法学研究,
使法学研究能脱离以先进国家立法例为尚的时代;事实上,
与其进行缺乏实质意义的「科际整合」或是流於技术形式的「科技整合」,
不如藉由从各个不同学科观点出发,对法学及法律运作予以观察、检讨,
这样才能真正刺激法学的活络反省。
由此观之,当我们对传统中国法制以及其他各阶段的法史研究有更深层的理解,
也就更可能掌握当代台湾社会中一些看似守旧实则有其道理的思考模式,
从而在价值选择上能有更清楚的背景知识;
而这将使得台湾的法学思维能有更坚实的在地基础,
而不再无根地游学於各国之间。
因为对法史学认识论的检讨同时也将影响法学之认识论基础,
它将撼动普世命题的真实性:
法律的原理并非全人类共通不易的真理,
而是随着文化体系的不同而有着根本性的差异。
对良善之法律制度的追寻不能单纯的求诸所谓先进国家(即使常有值得参考之处)
,犹如读书做学问一般,背来的、抄来的学问不会是自己的学问,
良善之法律制度必须藉着在地的实践与论述一点一滴地建构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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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34.49
※ 编辑: Alfred 来自: 218.166.34.49 (06/03 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