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thdc (猖秋中)
看板Jurisprudenc
标题Re: 法律专业术语的是与非
时间Sat May 24 01:36:56 2003
※ 引述《hsuans (大豆)》之铭言:
我觉得可以用生活中的字汇来表示吧
(生活中的字汇 某种程度储藏了当时该地的文字意义及文字的射程)
至於性泛滥 生活用语至少可以用"符合""具有""具备"
所以违法性 可以说 符合违法
有责性 具备归责事由
等等 用语
所以要用一般人的词汇也是可以达到沟通的功能
後语:是不是中文本来没有"XX性"这种字演
而英文或是欧语系的文字 多带有类'ibility'这个字根
所以 导致翻译时产生这种结果 而导致性泛滥
若是翻译时的问题, 则性泛滥不仅存於法律文字 ,而是成立整各生活圈对文字的认识能力
所以 可以教育此类的文字认识能力
另一个问题, 数学是一个高度抽象的学科,可是他的用语却是易读,
甚至, 用语有其一致性(特定的句子代表特定的语法)(通常理工科多是如此)
所以他们可以极度减低, 阅读劳动力 .
所以 我在想 该不该先有个通用语法 ,(但就法律人的文字而言,非法律人的阅读能力
, 先不在此讨论, 以简单化这个问题)
: xanthorny说:
: 刑法界有许多的「性」,例如「违法性」、「有责性」
: 有人说这是刑法学界的”性泛滥”..
: 可是话说回来,你不用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这些名词你要用什麽..
: 专有名词的功用乃为了方便有共同知识背景针对某一议题能快速沟通
: 或者是精确地掌握概念..
: 会变成对非专业领域人的隔阂其实是走火入魔的情形..
: 可是这应该不是法律人的本意..
: 但是一般人就是这样看待法律人的。.
: 不知道各位法律人及非法律人,对此有什麽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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