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lkyamy (爱咪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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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考核] 出缺席相关规则提醒
时间Sat Mar 31 14:03:40 2012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服务社考核规则
第一条
修课社员应於服务当日十三时前出席,
考核并应於其时开始点名。
第五条
修课社员因故不能出席,
未於服务当日十二时三十分前至社版公布栏填写假单者,
以缺席论。
但请病假者不在此限。
第六条
因私人事由请假,为事假。
於研讨会日请事假,未释明正当理由者,不予准假。
第七条
修课社员请病假者,
应於服务日起一周内,
检附医院缴费收据及诊断书予请假当周轮值考核。
未检附或未补正证明者,以事假论。
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於期限内完成请病假手续者,应向轮值考核释明原因。
第八条
换组服务指修课社员於服务日前不克出席,
而与非当周服务之社员交换出席。
换组组员社员,
应於服务前至社办公布栏填写换组日期、组别与替换组员。
未经替换组员同意或未办登记而私自换组者,以缺席论。
第九条
公假,指因有下列事由而请假者:
一、参加研究所考试、国家考试等重大考试。
二、於周六之选修课程。但以台大开设者为限。
三、其他经指导老师、总干事、考核,设为正当之事由。
请公假应附相关证明,未附证明者,以事假论。
第十四条
补做者应於点名时主动向考核报备。
请事假之社员於非服务日补做,得抵销一次事假。
缺席者不得补做。
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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