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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浅谈上诉人未到庭被上诉人声请一造辩论判决
时间Thu Mar 4 17:10:18 2021
浅谈上诉人未到庭被上诉人声请一造辩论判决决策之当否
这是作者「2021.3.4台高院108年劳上易字第65号民事判决评释」的一部分,全文
登载在明理法律事务所官网、劳动法判解新讯项下
(
http://www.kcchen.com.tw/rule_new_page.php?no=82)。
为节省篇幅及大家的时间,於兹仅摘录诉讼律师同道都有可能会遇到的「上诉人
未到庭被上诉人声请一造辩论判决」决策当否这一部分之讨论。谢谢。
2021.3.4台高院108年劳上易字第65号民事判决(
https://bit.ly/3q2nK6E)评释
简要事实如下:劳工任职期间因雇主有组织整并情事曾於89年11月30日受领一笔离
职金,嗣於102年3月31日退休。雇主计算退休金时认为该笔离职金属退休金之预付
,因此迳行扣除只将扣除後余额给付予劳工。劳工不服事後於107年间起诉请求该
被扣除部分,一审台北地院107年劳诉字第338判决(
https://bit.ly/304Zpmc)劳
工全败,劳工上诉二审,台高院108年劳上易字第65号判决改判劳工全胜,因金额未
逾新台币150万元,雇主不能上诉第三审,全案确定(雇主後虽再提起再审之诉仍遭
驳回,於兹不论)
本判决可讨论者有以下几点:
一、上诉人未到庭,被上诉人声请一造辩论判决。
(一)、有诉讼经验的律师大概都知道原告未到庭,被告通常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387条:「当事人於辩论期日到场不为辩论者,视同不到场。」之规定,陈明:「
拒绝辩论」(或「不为辩论」),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91条拟制合意停止的规定,
再多一次原告不到庭让原告之起诉视为撤回的机会。尤其是到了二审,被上诉人更
毫无悬念,毕竟一审已判决己方胜诉,更无任何冒法院改判自己败诉风险之理由,
一定是选择「拒绝辩论」,了不起再多开一次庭再结案,但多一个上诉人再不来视
为撤回上诉的机会,让一审有利於己之判决立即确定之利益。故个人执业经验中从
未闻有二审被上诉人在上诉人不到庭情形下,竟然还声请一造辩论判决者。
(二)、本则判决应是一个特例。依判决书事实及理由栏第一段记载:「上诉人未
於言词辩论期日到场,核无民事诉讼法第386条所列各款情形,被上诉人声请一造
辩论判决,核无不合,应予准许。」被上诉人冒险声请一造辩论判决,二审如其所
请准一造辩论判决,但判决结果却是大逆转,未到庭的上诉人全胜,二审废弃一审
原判改判被上诉人应将退休当时扣除的一百多万元给付予上诉人。被上诉人可能很
难接受,自己声请而来的一造辩论判决竟是如此结果。
(三)、平心而论,言辩庭当天上诉人点呼未到时,被上诉人理应陈明拒绝辩论,
纵使大部分情况下都是再开一次上诉人就会到庭,似乎多跑了一趟。况且案件进行
到辩论期日阶段法官心证早已形成,不论是一造辩论或两造都到庭辩论判决结果应
该都是一样,不过即使同样是面对败诉判决,一个是自己声请而来的一造辩论判决
,一个是两造都到庭充分辩论後的判决,对当事人交代方面就会有很大的不同。更
何况被上诉人本来还可有一次视为撤回上诉让全案立即胜诉确定的机会,却平白丢
失,不能说是正确的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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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Blue6: 被上诉人的代理人会不会被骂 03/04 17:57
2F:推 cyora: 被告/被上诉人除非很有把握,否则确实不该声请一造辩论判决 03/04 18:09
3F:→ cyora: 。 03/04 18:09
4F:推 abacada: 被骂还已经是很轻微的结果吧 03/04 21:04
5F:推 Blue6: 刑事二审轻罪有罪判决不就去释宪成功了,期待大律师去声请 03/04 21:19
6F:推 bogy1188: 推 03/04 21:53
7F:嘘 APUDOOR: 这里你脸书吗? 03/04 22:39
8F:→ APUDOOR: 每天产出的判决有多少 讨论个案判决有啥意义 03/04 22:39
9F:→ kaky: 可若未声请败诉,反过来被当事人怨为啥不利用一造辩论优势? 03/05 00:08
10F:推 itski: 我觉得既然法官都有心证了,除非肯定第二次对方也不会来 03/05 01:15
11F:→ itski: 否则,何必要拒绝辩论再开一次庭?(当然有钱赚例外啦) 03/05 01:16
12F:推 eric61055: 推~某楼不用这麽气吧,这边就是大家讨论交流的地方啊 03/05 02:20
13F:→ eric61055: ,感谢大律师无私分享 03/05 02:20
14F:推 Ct730d: 谢谢分享 03/05 03:37
15F:推 n123456n: 谢谢分享 03/05 07:02
16F:推 WalterC: 感谢原po分享 03/05 08:54
17F:推 tallwood: 感谢分享 但我认为有点结果论 律师误判法院情势很常见 03/05 09:26
18F:→ tallwood: 现场的气氛 法官的举止 极有可能使律师误认似有利判决 03/05 09:27
19F:→ tallwood: 既能利用不到庭陈述的一方优势 参以对方有委任律师 03/05 09:27
20F:→ tallwood: 连续2次不到庭的可能极低(如果是判被上诉人胜诉) 03/05 09:28
21F:→ tallwood: 不认为是太离谱的选择 如果结果倒过来 大概问题就会出在 03/05 09:28
22F:→ tallwood: 上诉人诉讼代理人怎麽会上诉 又不到庭让对方一造辩论胜 03/05 09:28
23F:推 diggi: 对造不到又不是只有一造判之可能,除非真的很想结 03/05 09:32
24F:推 by090406: 感谢大神分享经验 03/05 09:45
25F:推 aij: 感谢分享,APUDOOR不知道在气什麽? 03/05 09:48
26F:推 taipoo: 我都不出庭的QQ 03/05 10:00
27F:推 zhaomine801: 某楼也太凶了吧?难道不知道这个帐号是陈金泉律师吗 03/05 10:26
28F:推 chiuin: 记得曾经有案件我是被告代理人拒绝辩论,法官叫我要一造的 03/05 10:29
29F:→ chiuin: 虽然赢了但是很不爽,毕竟常理来看,被告时拒绝辩论刚好 03/05 10:30
30F:→ chiuin: 而已,原告证据有,我是被告代理人还声请一造辩论,法官如 03/05 10:31
31F:→ chiuin: 果心证一改,我不就是自找死路 03/05 10:31
32F:→ chiuin: 法官有时前一庭心证偏你,下一次开庭又变对方也是有阿 03/05 10:33
33F:→ chiuin: 所以不需要冒这风险,不然遇到认真的当事人,又是纠纷 03/05 10:34
34F:推 jasonyeh: 如果有值得探讨的判决,放上来让大家讨论又何妨?律师版 03/05 11:39
35F:→ jasonyeh: 有规定不能讨论吗?某楼也不知道在凶什麽 03/05 11:40
36F:推 abacada: 上诉人提上诉未必已经办委任啊 後续没办诉代当然不会到庭 03/05 12:41
37F:→ abacada: 这虽是个案判决 但对律师执业及实务办案颇有指标性 03/05 12:42
38F:推 abacada: 原来是山社陈大律师!(敬礼) 03/05 12:48
39F:→ abacada: (刚爬到前辈所发两造律师结成连理的文 觉得好神奇) 03/05 12:48
40F:推 snoopy63: 除非法官强烈暗示,不然我应该会拒绝辩论... 03/05 14:53
41F:推 xuane: 谢谢分享 03/05 15:12
42F:推 w3951: 感谢律师愿意这样交流分享 03/05 15:36
43F:推 winghsu: 有次当被告代理人,原告起诉未附任何证据,但对造诉代是 03/05 18:37
44F:→ winghsu: 同学,法官问我是不是要一造辩论,我很有义气的拒绝辩论 03/05 18:37
45F:推 Luftwaffe: 感谢分享 03/05 20:37
46F:推 pnLin: 感谢分享 03/06 00:36
47F:→ pnLin: 可能某楼看不出差别意义吧 没办法,毕竟水平不是每人相同 03/06 00:37
48F:推 w87778566: 感谢大律师分享,长知是 03/06 00:59
49F:→ w87778566: 识 03/06 00:59
50F:推 DongRaeGu: 感谢大律师分享 03/06 03:39
※ 编辑: kcchen (111.241.155.228 台湾), 03/06/2021 08:00:51
51F:推 agn01254876: 感谢陈律师分享! 03/06 08:48
52F:推 steven920705: 谢谢大大分享 03/06 13:46
53F:推 lusifa2007: 感谢分享,新手务必注意 03/06 14:44
54F:→ accy: 原来是陈律师!感谢 03/06 15:40
55F:推 jacky123ooo: 感谢分享!获益良多 03/06 16:28
56F:推 light1020: 谢谢分享 03/06 18:00
57F:推 capitalofz: 好像律训上课有讲过 03/06 18:59
58F:推 skyandrain: 谢谢前辈分享 03/06 23:51
59F:推 emma369: 推,希望板上多一点类似的经验分享 03/07 00:55
60F:推 taimei10: 感谢分享 会害怕自己犯一样的错误 03/07 10:01
61F:推 ri31625: 很酷 03/07 13:13
62F:推 dontmind: 获益良多,非常感谢前辈分享! 03/07 14:39
63F:推 otaku123: 谢谢大前辈分享 03/07 15:37
64F:推 vierzehnhund: 感谢前辈分享 03/08 22:55
65F:推 frankchin: 某楼是不是不知道前辈分享执业经验的重要性? 03/08 23:44
66F:→ iloveclever: 感谢前辈分享~ 03/09 10:06
67F:推 nel624: 感谢前辈无私分享 03/09 13:40
68F:推 antisophia: 感谢经验及知识之分享 03/09 17:42
69F:推 t1e1r2r2y1: 感谢前辈分享 03/11 22:15
70F:推 shopholic: 感谢分享,获益甚丰,有这种讨论真好! 03/13 00:04
71F:推 Realism: 认同tall大的说法,当下法庭的现场气氛可能使律师误判我 03/17 14:48
72F:推 Realism: 方具有优势,以原文来说确实有点结果论,还是感谢前辈分 03/17 14:51
73F:→ Realism: 享 03/17 1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