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及资源应用上)
看板Lawyer
标题Re: [问题]律师可否向当事人透露另案侦办案件?
时间Mon Jan 9 18:57:40 2017
※ 引述《lajunbo (嗯嗯)》之铭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及资源应用上)》之铭言:
: : 你马帮帮忙
: : 先把案件的定义搞清楚吧
: : 被告同一
: : 犯罪基础事实同一
: : 这叫另案?
: : 你刑诉老师是谁啊?
: 光凭(另案调查中)几个字你就可以推出被告同一犯罪基础事实同一?
: 也太神了~
: 果然是高手~
: 佩服佩服~
你不用跳针啦
人家问的明明是
作者 z06bj6 (..) 看板 Lawye
标题 [问题]律师可否向当事人透露另案侦办案件?
时间 Fri Jan 6 13:46:56 2017
───────────────────────────────────────
假设被告甲因新北地院
施用毒品案件,委任律师A为辩护人
律师A阅卷後,卷内显示被告甲有
另案贩卖毒品案件现由台北地检侦办中
若律师A将阅卷资料copy一份给被告甲,被告甲因此知悉自己有另案侦办中
律师A是否泄密或违反律师伦理?
===========================================
一个是施用毒品
一个贩案卖毒品
二个犯罪基础事实不同一
结果你扯被告同案中监听译文纪录
这是同一码事吗?
刑诉概念不好就不要一直出来丢人现眼好吗?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6.229.40.211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yer/M.1483959462.A.67C.html
1F:→ lajunbo: 谁没搞清楚题目应该满明显的~01/09 19:06
不用跳针啦
第 33 条
辩护人於审判中得检阅卷宗及证物并得抄录或摄影。
无辩护人之被告於
审判中得预纳费用请求付与卷内笔录之影本。但笔录之
内容与被告被诉事实无关或
足以妨害另案之侦查,或涉及当事人或第三人
之隐私或业务秘密者,
法院得限制之
法条都规范的那麽清楚
不知道你还要扯什麽?
2F:嘘 superoho: 大哥 你题目真的看错了01/09 19:16
3F:→ superoho: 话说 你觉得「通联」跟「监听译文」是同一种东西?01/09 19:17
4F:→ superoho: 我更加确定你没刑事诉讼的实务经验了01/09 19:18
5F:→ superoho: 我有说错吗???01/09 19:18
不用跳针啦!
人家明明问的就是
施用毒品案被告委任律师阅卷後得知贩卖毒品另案调查
你在扯什麽通联记录?
这根本就是二马仔事
还有脸说自己实务经验丰富
真是野人献曝啊!
6F:推 superoho: 连最基础的案件同一性也搞错 我的天啊 这串讨论还有实01/09 19:20
7F:→ superoho: 益吗XD01/09 19:20
8F:推 superoho: 一句话就好,你有去过侦查庭吗?去过几次?01/09 19:21
我1999年就开始跑侦查庭了
阁下当时哪啊!
还扯通联记录?
拜托
骗人别人没写过拟判吗?
刑事案件中没人再用通联记录当证据的啦
全部都是监听译文好吗?
9F:推 superoho: 咦 我好像没说我的实务经验丰富阿XD01/09 19:26
10F:→ superoho: 而且通联是你自己说的啊 可不是我先提的 呵呵01/09 19:27
你近视很深吗?
11F:→ superoho: 原问说通联 你自己扯监听译文的01/09 19:28
12F:→ superoho: 我只是好奇咩01/09 19:28
13F:→ superoho: 好奇犯罪罗?01/09 19:28
14F:→ superoho: 没人用通联?01/09 19:29
通联记录只有号码
什麽都不能证明
哪个法院会蠢到拿来当作证据?
你不是专精刑事诉讼吗?
怎麽会连这点都不知道?
15F:→ superoho: 我更加确定你不常碰刑事案件了01/09 19:29
16F:→ superoho: 我可以找到一堆使用通联纪录论述的案件出来01/09 19:30
17F:→ superoho: 但这样会更加让你丢脸的说01/09 19:30
你去查啊
我等着看你闹笑话啊!
18F:→ superoho: 是吗?只是号码?你可以再继续献丑没关系01/09 19:31
19F:→ superoho: 这样的程度 说有在碰刑事案件 我都开始怀疑你自介的经01/09 19:32
20F:→ superoho: 历了01/09 19:32
楼上该不会连什麽是通联记录都不知道吧!
https://goo.gl/MPMYAv
所谓「通联纪录」,就是打电话的纪录,
会纪录那一个号码在什麽时间打给那一个号码,
是发简讯还是打电话,打了多久,如果是手机的话,还会有基地台位址的资料,可以得
知打手机的人大概是在什麽地方附近。调阅「通联记录」,必须是政府机关向电信业者
依法申请. 根据NCC资料,手机加上市话,以号次统计,其中七成九是警方办案,二成是
检调申请,一%是其他机关(环保局或国安局…) 。
调阅「通联纪录」,
不会知道这个通联对话的内容,也不会知道简讯写的是什麽
。这并不是「监听」。「监听」要依《通讯保障及监察法》之规定,由警察机关备妥相
关资料向法院来声请「监听票」,经法院核准之後,才能监听。监听有一定的期限,时
间到了,如果还要继续监听,就要依规定再向法院提出续监的声请。如果不监听了,法
院则要依法通知被监听人说:阁下在什麽时候、什麽电话曾经被监听多久。
==================================
光凭通联纪录就可以起诉
那也是蛮神的!
21F:→ superoho: 我查有意义吗 有人会继续无视 跳针 01/09 19:33
22F:→ superoho: 我是觉得不懂没关系 没有人是万能的 但不懂装懂真的很01/09 19:34
23F:→ superoho: 丢脸 01/09 19:34
24F:→ superoho: 有没有料 这边一堆专精刑事的道长一看就看的出来01/09 19:35
没知识也要有常识
没常识也要看电视
阁下没常识又不看电视
居然胡扯光凭通联纪录无监听译文就可以办案
真的是很不卫生ㄟ
25F:嘘 superoho: 你连用一下法学资料检索系统输入关键字也懒 就迳凭空想01/09 19:39
26F:→ superoho: 像实务没在用通联?01/09 19:39
27F:→ superoho: 然後基於此说人家不懂 i 服了u01/09 19:40
阁下不要再闹笑话好了吗?
通联记录只能卫星定位
知道你拨话给谁
没有监听译文纪录
要证明什麽?
最多就是不在场证明而已
你会拿这个来说嘴
证明你只个菜鸟罢了
28F:→ lajunbo: 呃…有人说「光凭通联纪录就起诉」吗?01/09 19:41
所以我说监听译文错了吗?
29F:嘘 superoho: 什麽有对话啦?依据勒01/09 19:48
跳针王!
请去看你查到的判决
哪一个是用通联纪录来当作论罪的主要依据啊
30F:→ lajunbo: 所以又改人题目了齁…01/09 19:50
31F:嘘 superoho: 「拿来当作证据」→「光凭通联起诉」→「论罪主要依据」01/09 19:59
32F:→ superoho: 你这样真的不行啦 连自己在说什麽都前後不一01/09 19:59
楼上还在跳针啊!
通联记录只有号码
你要证明什麽?
我说监听译文不对吗?
你在这边咬文嚼字
鸡蛋里挑骨头
这就是你的法律专业?
33F:推 superoho: 我说了阿 检索系统查一下都懒吗?01/09 20:03
人家判决都说了是补强证据而已
你看不懂?
拼命跳针?
34F:推 superoho: 「刑事案件中没人再用通联记录当证据的啦」←这可是你01/09 20:08
35F:→ superoho: 说的01/09 20:08
是是是
楼上最厉害了
光凭通联纪录就可确定犯罪基础事实
认定非本案而属另案!
真是太天才了
诺贝尔应该颁做物理奖给你啊!
好表扬你的才华!
36F:→ superoho: 现在又变成 「人家判决都说了是补强证据而已」?01/09 20:08
37F:→ superoho: 还好我没真的查 简直浪费时间XD01/09 20:09
38F:→ superoho: 我说的都有凭有据 你自己摸摸lp看看前面你自己打的字01/09 20:10
原来通联记录可以确定犯罪基础事实啊
楼上再掰吗!
39F:推 superoho: 「刑事案件中没人再用通联记录当证据的啦 全部都是监听01/09 20:15
40F:→ superoho: 译文好吗?」←你这篇说的01/09 20:15
41F:→ superoho: 到底能不能用?你先确定一下01/09 20:15
42F:→ superoho: 可以用通联当证据吗?葛格?01/09 20:16
楼上又跳针罗~
作者 lajunbo (嗯嗯) 看板 Lawyer
标题 Re: [问题]律师可否向当事人透露另案侦办案件?
时间 Mon Jan 9 18:53:1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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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及资源应用上)》之铭言:
: ※ 引述《lajunbo (嗯嗯)》之铭言:
: : 马帮帮忙咧
: : 误会人家的问题
: : 解到别的方向
: : 然後再回头说人家问错问题...
: 你马帮帮忙
: 先把案件的定义搞清楚吧
: 被告同一
: 犯罪基础事实同一
: 这叫另案?
: 你刑诉老师是谁啊?
光凭(另案调查中)几个字你就可以推出被告同一犯罪基础事实同一?
也太神了~
果然是高手~
=================================================
看你努力了这麽久
还没什麽进展
要不要我单手让你啊!
43F:嘘 superoho: 呵呵01/09 20:29
44F:推 superoho: 原来曾发表过文章(?)的也不过如此XD01/09 20:31
45F:推 superoho: 欣荣哥4ni?01/09 20:43
46F:推 superoho: 为何100年考上律师 1999年就跑侦查庭了?难道...01/09 20:45
楼上的战力实在太弱了
回个文都要这麽久
气势又不如人
还想跟人打笔仗?
真是自不量力啊!
多去政黑板练练再回来吧!
47F:推 superoho: 欣荣哥,我检索你名字 刑事只有二件耶?01/09 21:24
48F:推 superoho: 我没回文阿 欣荣哥你在幻想?01/09 21:29
我投资学都看完一章了 你才来回文?
还是不要浪费自己的时间好吗?
49F:→ lajunbo: 那大概是讲我回文慢吧~可是…我很忙吔…不是整天没事干01/09 21:37
你这叫忙?
我一天要审十几份中英文合约都还没说了
你这样就叫忙?
代表你战力太弱罗!
50F:推 superoho: 喔喔 我想笑笑放松心情就会来回一下啊 荣荣管粉多唷01/09 21:38
51F:→ lajunbo: 而且这算笔战吗?连题目都搞不清楚是打自己开心的吗?01/09 21:39
啧啧!开始自我催眠罗!
到底谁搞不清楚题目啊!
人家问的就是另案侦查不公开的问题
你扯本案起诉不起诉
根本就是鸡同鸭讲吗!
52F:→ lajunbo: 哇~您竟然凭个ptt就知道我忙不忙是天眼通还是…01/09 21:42
你被电昏头了吗?
不是你自己说自己很忙的吗?
==============================
二位替身露馅罗!
拜托要帮自己吹捧也不是这样子啊
麻烦先换一下帐号好吗?
53F:推 superoho: 欣荣哥 为什麽你100年才考上律师 88年就跑过侦查庭?用01/09 21:45
54F:→ superoho: 什麽身份去?01/09 21:45
55F:→ lajunbo: 可你说:你这叫忙?敢问你知我哪叫不叫忙?01/09 21:46
56F:→ superoho: 欣荣哥 为什麽你100年才考上律师 88年就跑过侦查庭?用01/09 21:46
57F:→ superoho: 什麽身份去?01/09 21:46
58F:→ superoho: 欣荣哥 为什麽你100年才考上律师 88年就跑过侦查庭?用01/09 21:47
59F:→ superoho: 什麽身份去?01/09 21:47
60F:→ superoho: 欣荣哥 为什麽你100年才考上律师 88年就跑过侦查庭?用01/09 21:47
61F:→ superoho: 什麽身份去?01/09 21:47
告诉人不能跑侦查庭喔?
楼上还管真多!
※ 编辑: treasurehill (36.229.40.211), 01/09/2017 21:48:57
62F:→ louis123321: 好幽默的一天 让人完全没有蓝色星期一的感觉XD01/09 21:50
63F:推 superoho: 喔喔 害我吓一条 我以为...01/09 21:56
64F:嘘 q135q135: 「刑事案件中没人再用通联记录当『证据』的啦」01/09 22:10
65F:→ q135q135: 「通联记录只有号码 什麽都不能证明 哪个法院会蠢到拿来01/09 22:11
66F:→ q135q135: 当作『证据』」?01/09 22:12
67F:→ q135q135: 「人家判决都说了是『补强证据』而已」01/09 22:13
又一个跳针王来参战罗
作者 lajunbo (嗯嗯) 看板 Lawyer
标题 Re: [问题]律师可否向当事人透露另案侦办案件?
时间 Mon Jan 9 18:53:19 2017
───────────────────────────────────────
※ 引述《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及资源应用上)》之铭言:
: ※ 引述《lajunbo (嗯嗯)》之铭言:
: : 马帮帮忙咧
: : 误会人家的问题
: : 解到别的方向
: : 然後再回头说人家问错问题...
: 你马帮帮忙
: 先把案件的定义搞清楚吧
: 被告同一
: 犯罪基础事实同一
: 这叫另案?
: 你刑诉老师是谁啊?
光凭(另案调查中)几个字你就可以推出被告同一犯罪基础事实同一?
也太神了~
果然是高手~
68F:→ q135q135: 请注意哦 法院只会拿通联纪录当「补强证据」 不会拿来01/09 22:14
我说你在板上混了这麽久
还是只会抓语病
不敢针对争点回答
拚命打污泥战
战力真的很弱ㄟ
69F:→ q135q135: 当「证据」哦 结论:"补强证据"≠"证据"哦 啾咪~01/09 22:17
看来这版上只会跳真的律师真的很多ㄟ
从另案侦查不公开跳到本案起诉
又从本案起诉跳到通联记录
又从通联纪录扯到监听译文
再又来扯通联记录能不能当证据?
你在法庭上都是这样跳来跳去的吗?
不敢针对争点回答吗?
这样律师谁敢委任啊?
70F:→ lajunbo: 别说了~可能有人会开始帮你上证据法则的课还问你老师谁01/09 22:20
证据法则?
噗?
这种程度也敢谈证据法则
别耍宝了好吗?
71F:嘘 q135q135: 奇怪 话都你在讲的 能不能拿来当证据这种一翻两瞪眼的01/09 22:22
72F:→ q135q135: 也可以硬拗 这种死不认错又爱跳针、打乌贼战的作法 跟01/09 22:23
73F:→ q135q135: 我说上法庭的战力有多强我也是笑笑啦01/09 22:24
不知道是谁再打乌贼战一直岔开话题的啊?
[问题]律师可否向当事人透露另案侦办案件?
这种辩论水准还敢笑人?
你的水准还真高啊~
至於法庭战力?
之前不就告诉你七连胜了吗?
你还想嘴啥?
74F:→ q135q135: 就简单一个问题:「补强证据」是不是证据的一种??哈~ 01/09 22:25
不用跳针了好吗?
[问题]律师可否向当事人透露另案侦办案件?
75F:→ q135q135: 啊~(伸懒腰 打哈欠)01/09 22:32
别想打乌贼战啦!
想抓语病转开话题
没那麽容易啦
76F:→ q135q135: 路人:跳针界的霸主是什麽 苏乞儿:跳针王~01/09 22:33
啧啧
多打一还打不赢
真的很弱ㄟ
别再自我催眠了好吗?
77F:→ q135q135: 一个简单的问题也回答不出来哦 啊不是很会讲 现在就只01/09 22:35
标题: Re: [问题]律师可否向当事人透露另案侦办案件?
你跳针一百遍也没有用啦!
78F:→ q135q135: 能说别人跳针、抓语病 却无法针对问题回答哦 真有趣01/09 22:36
无限回圈罗!
标题: Re: [问题]律师可否向当事人透露另案侦办案件?
79F:→ q135q135: 不用心虚啦 你霸主的实力如何 各位道长都看在眼里 只01/09 22:37
标题: Re: [问题]律师可否向当事人透露另案侦办案件?
Loop3
80F:→ q135q135: 能用"好棒棒"三个字形容 放心 大家不会笑你的 噗~01/09 22:38
笑我?
我无所谓啊?
反正鲁蛇再努力个一百年还是鲁蛇啊!
就给你自我催眠安慰也算做善事啊!
反你笑了半天还是一样打不赢我啊!
噗哧~~
81F:→ q135q135: 唉 真是弱爆了 算了 你自嗨吧 懒得理你了 噗~01/09 22:41
啧啧
这麽快就投降了
到底是谁弱啊!
82F:→ louis123321: 律师版是个满满的大平台 一进来都是霸主文><01/09 22:43
83F:推 superoho: 欣荣哥:力、战、群、雄01/09 23:06
84F:→ superoho: 真不知哪来的自信XD01/09 23:06
85F:→ superoho: 欣荣哥 请你一定要每天发文好吗?01/09 23:07
86F:→ superoho: 这样我每天才能笑笑放松心情!01/09 23:07
哪里哪里
要论耍宝搞笑
在下哪能跟您比呢?
连刑诉法245条的规定都可当作是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论述依据
更别提放着刑诉33条的另案侦查不公开规定於不顾
拼命扯本案已起诉 无侦查不公开之问题
这样的天才
在下真是望尘莫及啊!
容在下叩首跪拜!献上三鞠躬之礼啊!
87F:推 superoho: 欣荣哥太谦虚 对自己有信心点好吗? 01/09 23:21
88F:→ superoho: 你的强 大家都看在眼里 呵呵 01/09 23:22
在阁下的面前怎麽不谦虚呢?
如此高超的创造联想力
可以将刑诉法规定与罪刑法定主义连结
诺贝尔发明奖非你莫属了!
89F:嘘 q135q135: 哇塞 辩不赢就称别人是鲁蛇哦 阁下的格调真是高啊01/09 23:26
格调?
一个只会拼命跳针转移话题 不敢针对议题回答的人
还有脸谈格调?
会不会太可笑了一点?
90F:推 superoho: 欣荣哥说别人不敢针对议题回答XDDDDDDDDD01/09 23:56
厂厂~~
[问题]律师可否向当事人透露另案侦办案件?
第 33 条
辩护人於审判中得检阅卷宗及证物并得抄录或摄影。
无辩护人之被告於
审判中得预纳费用请求付与卷内笔录之影本。但笔录之
内容与被告被诉事实无关或
足以妨害另案之侦查,或涉及当事人或第三人
之隐私或业务秘密者,
法院得限制之
91F:嘘 superoho: 你一直引33条,不会觉得论述上根本得不出你所谓的结论01/10 00:36
92F:→ superoho: 吗XD01/10 00:36
93F:→ superoho: 不信你自己再推论一下 让大家观摩?好吗?大师?01/10 00:37
94F:推 superoho: 一直引错误的依据来跳针01/10 00:44
推论啥
不叫早告诉你了?
1.依据刑诉33条,纵使起诉後不代表阅卷内毫无限制,如牵涉到另案侦查不公开之情形
法院一样可以限制阅卷范围
2.纵使法院在辩护人申请阅卷时未仔细审查,将另案侦查不公开之部分排除,基於律师法
第32条及律师伦理规范第20条之规定,辩护人仍有严守秘密之义务,不得将阅卷之另
案侦查中之资讯透漏予当事人,以免妨碍侦查之进行,周占春泄密案之惩戒委员即已
清楚表示纵使律师阅卷时,法院将不能公开之资料未予密封交给律师,阅卷律师即
不能予以泄漏
3.结论:本案仍有另案侦查不公开问题,此跟本案有没有起诉无关,律师也不能拿法
院未告知为藉口
你扯了半天就是不敢面对另案侦查不公开问题,只会拿本案侦查终结来说嘴,根本回避
刑诉法第33条,第258-1条的明文规定
※ 编辑: treasurehill (36.229.40.211), 01/10/2017 00:56:05
95F:推 superoho: 这就是法学论丛作者的实力?我不相信01/10 00:46
96F:推 superoho: 不敢论述吗?我懂,呵呵XD01/10 00:49
不敢论述?
我已经论述N遍了
都没看到你正面回答
只敢拿本案侦查终结来说嘴
不敢回答另案侦查不公开之问题
97F:嘘 superoho: 33条?你是依照33条的什麽内容,认为可对律师阅卷权作01/10 00:58
98F:→ superoho: 限制?01/10 00:58
99F:→ superoho: 这就是笼统叙述的「实力」^^01/10 00:58
100F:→ superoho: 学者风范勒? 01/10 00:58
还在跳针?
第 33 条
辩护人於审判中得检阅卷宗及证物并得抄录或摄影。
无辩护人之被告於
审判中得预纳费用请求付与卷内笔录之影本。但笔录之
内容与被告被诉事实无关或
足以妨害另案之侦查,或涉及当事人或第三人
之隐私或业务秘密者,
法院得限制之
第 258-1 条第二项
律师受前项之委任,得检阅侦查卷宗及证物并得抄录或摄影。
但涉及另案
侦查不公开或其他依法应予保密之事项,
得限制或禁止之。
※ 编辑: treasurehill (36.229.40.211), 01/10/2017 01:08:58
101F:→ superoho: 又跳针01/10 20:38
102F:→ treasurehill: 跳针?在阁下的面前,在下怎敢自称跳针呢?这跳针01/10 21:21
103F:→ treasurehill: 王的封号非阁下莫属啊!01/10 21:21
104F:嘘 superoho: 认为律师有33条第二项但书试用的法律天才家XD01/10 22:52
105F:→ superoho: 说别人跳针 呵呵 01/10 22:52
106F:→ superoho: 然後说目的啥的 阿第一项的但书勒XDDD01/10 22:53
107F:推 superoho: 开个新文来说明一下好吗01/10 22:56
108F:→ superoho: 是新题目唷 别说我想陷害你01/10 22:57
109F:→ superoho: 但你应该不会啦 如果是我的话 po说的见解丢脸都来不01/10 22:58
110F:→ superoho: 及了。怎会想让大家看01/10 22:58
111F:→ superoho: 更正(po错的见解)01/10 22:58
啧啧
楼上我早回你罗
请别再跳针了好吗?
如果你的法律程度就只是按照条文字面意思来解释
那高中生做的都比你好ㄟ
请别再出来自曝其短好吗?
=====================================
刑诉258-1就已经针对律师的阅卷做限制
刑诉33 II项也针对被告审判中的阅卷做限制
那33 I项没有理由不对律师做限制
不要跟我扯交付审判和审判中有啥不同
在法律上 它们都是侦查终结 是本案侦查不公开义务的终结
那既然刑诉258-1已针对律师的阅卷权做限制
那没有理由33 I项要排除
更别提本来不是侦查不公开拘束对象的被告在审判中的阅卷权都限制了
那没有理由本来是侦查不公开规范的辩护人不用限制
这显然违反举轻以明重原则
这就是法律体系解释
112F:推 superoho: 你有看过33条2的修正理由吗?01/10 23:20
113F:→ superoho: 没看过就在讲 可是异常丢脸01/10 23:21
114F:→ superoho: 不过你应该习惯了01/10 23:22
啧啧 这麽烂的程度也敢出来跟人家辩?
1.民国 71 年 08 月 04 日 第 33 条
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侦查不公开之,如许侦查中选任之辩护人对於
卷宗及证物检阅、抄录或摄影,则不仅实质上有损侦查不公开之原则,且难免影响侦
查之正常进行,自不应准许。爰修正本条增列「於审判中」四字,以示辩护人检阅卷
宗证物及抄录或摄影,以审判程序中者为限。
因为侦查不公开,所以辩护人侦查中不得阅卷,必侦查终结後才能阅卷
2.民国 92 年 02 月 06 日 第 258-1 条 立法理由
一 有关交付审判之声请,告诉人须委任律师向法院提出理由书状,而为使律师了解
案情,应准许其检阅侦查卷宗及证物。但如涉及另案侦查不公开或其他依法应予
保密之事项时,检察官仍得予以限制或禁止,爰增订本条第二项,以应实务之需
要。
纵使允许律师检阅侦查卷宗及证物。但如涉及另案侦查不公开或其他依法应保密之事
仍得予以限制或禁止
1+2
纵允许辩护人於审判中阅卷,但如涉及另案侦查不公开或其他依法应保密之事
项时,法院仍得予以限制或禁止
结论:审判中阅卷仍有另案侦查不公开之适用
多学着点吧,肉脚
115F:推 superoho: 挖勒 我说33条第2项 你到底在说什麽啦XDDD01/10 23:57
116F:→ superoho: 看来你只说自己的 也没在看别人问什麽 难怪外号跳针王XD01/10 23:58
楼上不用再耍宝了啊!
光会文抄公是没有用的啦
有能力就讲出个道理来啊!
※ 编辑: treasurehill (36.229.40.211), 01/11/2017 00:13:19
117F:推 superoho: 一、第一项未修正。01/11 08:55
118F:→ superoho: 二、在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之诉讼架构下,证据之01/11 08:55
119F:→ superoho: 提出与交互诘问之进行,均由当事人主导,而依现行本法规01/11 08:55
120F:→ superoho: 定,被告有辩护人者,得经由其辩护人阅卷,以利防御权01/11 08:55
121F:→ superoho: 之行使,被告无辩护人者,既同有行使防御权之必要,自 01/11 08:55
122F:→ superoho: 应适当赋予无辩护人之被告阅录卷证之权利。惟因被告本01/11 08:56
123F:→ superoho: 身与审判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如迳将全部卷证交由被告01/11 08:56
124F:→ superoho: 任意翻阅,将有必须特别加强卷证保护作为之劳费,其被告01/11 08:56
125F:→ superoho: 在押者,且将增加提解在押被告到法院阅卷所生戒护人力01/11 08:56
126F:→ superoho: 之沈重负担,为保障无辩护人之被告防御权,并兼顾司法01/11 08:56
127F:→ superoho: 资源之有效运用,爰增订第二项前段,明定无辩护人之被告01/11 08:56
128F:→ superoho: 得预纳费用请求付与卷内笔录之影本。至笔录以外之文书01/11 08:56
129F:→ superoho: 等证物,仍应经由法官於审判中依法定调查证据方法,使无01/11 08:56
130F:→ superoho: 辩护人之被告得知其内容,俾能充分行使其防御权,并予01/11 08:56
131F:→ superoho: 叙明。01/11 08:56
132F:→ superoho: 三、又笔录之内容如与被告被诉事实无关或足以妨害另01/11 08:56
133F:→ superoho: 案之侦查、或当事人或第三人之隐私或业务秘密者,为免徒01/11 08:56
134F:→ superoho: 增不必要之阅卷劳费、妨害另案之侦查、或他人之隐私资01/11 08:56
135F:→ superoho: 料或业务秘密,允宜由法院得就前开阅卷范围及方式为合理01/11 08:56
136F:→ superoho: 之限制,爰增订第二项但书。01/11 08:56
137F:→ superoho: 有看到第二项但书的立法理由了吗?根本不是针对律师的阅01/11 08:57
138F:→ superoho: 卷作限制好吗?01/11 08:57
139F:→ superoho: 你引但书来论述律师的阅卷 实在颇呵01/11 08:58
140F:→ superoho: 然後再说第一百零一次 对你的结论没意见 但你的理由实在01/11 08:59
141F:→ superoho: 太瞎了01/11 08:59
142F:→ superoho: 但我想我po了 你还是只想讲你自己的话 跟某些当事人的01/11 09:00
143F:→ superoho: 风格很像 呵呵 01/11 09:00
144F:→ superoho: 你继续留言让大家笑吧?什麽,你不知大家都在笑你?01/11 09:01
145F:→ superoho: 喔喔,那你或许可以开个新文讨论你好笑的33条,顺便自hi01/11 09:02
146F:→ superoho: gh一下^^01/11 09:02
楼上还在跳针啊!
我不是早说过了,举轻以明重吗?
连不是侦查不公开规范的对象,在审判中阅卷都要受到另案侦查不公开的限制
那原本就是侦查不公开规范对象的辩护人,怎麽又不该受到限制
照您这种说法,那被告只要委任辩护人去阅卷,就可以避开33条二项的限制,岂不荒谬之
至?
到底是该被耻笑,显而易见吧!
你考上律师那麽多年,还是只会跟高中生一样,按照条文意思字面解释,完全不能理解背
後的体系规范,真的是很弱欸!!
※ 编辑: treasurehill (101.13.103.223), 01/11/2017 09:28:07
147F:→ lajunbo: 「另案侦查中」这五个字包不包含於侦查不公开的范围中? 01/11 09:35
148F:→ treasurehill: 楼上要不要看本文标题?有人问本案侦查不公开吗?人 01/11 09:38
149F:→ treasurehill: 家问的不是律师阅卷後,知悉卷内(另案侦查)之资 01/11 09:38
150F:→ treasurehill: 料时,可否告知被告,你到现在还没搞清楚别人的问题 01/11 09:38
151F:→ treasurehill: 吗?01/11 09:38
152F:→ lajunbo: 「卷内显示被告甲有另案贩卖毒品案件现由台北地检侦办中01/11 09:42
153F:→ lajunbo: 是谁没看清楚问题,应该满明显的~01/11 09:43
154F:→ treasurehill: 楼上还在跳针?侦查中案件可以公开给非该案之当事人01/11 09:45
155F:→ treasurehill: 或辩护人知悉吗?你到底懂不懂啥叫侦查不公开啊?01/11 09:46
156F:→ treasurehill: 拼命要自曝其短? 01/11 09:46
157F:→ lajunbo: 那再问周延一点:「另案侦查中」五个字是否包含於01/11 09:46
158F:→ lajunbo: 「该另案」侦查不公开的范围中~01/11 09:47
159F:→ treasurehill: 楼上,我不是早回你了?01/11 09:47
160F:→ treasurehill: 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 01/11 09:52
161F:→ treasurehill: 第8条01/11 09:52
162F:推 lajunbo: 所以律师如果閲到要帮忙遮住再给当事人?司法有您真好~01/11 09:53
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第七,八条规定看看吧,
不要再跳针了好吗?
第 七 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指一切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见闻、知悉之
行为。
本办法所称揭露,指公开以外,揭示、泄漏予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得
以见闻、知悉之行为。
第 八 条 下列事项於案件侦查中,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公开或揭露之:
一、被告、少年或犯罪嫌疑人之供述及是否自首或自白。
二、有关传唤、通知、讯问、询问、通讯监察、拘提、逮捕、羁
押、搜索、扣押、勘验、现场模拟、监定、限制出境、资金
清查等,尚未实施或应继续实施等侦查方法或计画。
三、实施侦查之方向、进度、技巧、具体内容及所得心证。
四、足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或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
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
五、被害人被挟持中尚未脱险,安全堪虞者。
六、侦查中之卷宗、笔录、录音带、录影带、照片、电磁纪录或
其他重要文件或物品。
七、犯罪情节攸关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配偶之隐私与名
誉。
八、有关被害人之隐私、名誉或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之照片、姓名
或其他足以识别其身分之资讯。
九、有关少年之照片、姓名、居住处所、就读学校、家长、家属
姓名及其案件之内容,或其他足以识别其身分之资讯。
十、检举人或证人之姓名、身分资料、居住处所、电话及其...........
※ 编辑: treasurehill (101.13.103.223), 01/11/2017 09:58:59
163F:→ treasurehill: 侦查不公开办法第八条都说了,下列事项於案件侦查 01/11 10:05
164F:→ treasurehill: 中,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公开或揭露之,而揭露01/11 10:05
165F:→ treasurehill: 则指公开以外,揭示、泄漏予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得01/11 10:05
166F:→ treasurehill: 以见闻、知悉之行为。这不就在规范本案之情形吗?01/1 10:05
※ 编辑: treasurehill (101.13.103.223), 01/11/2017 10:06:23
167F:→ lajunbo: 喔~好喔~01/11 10:10
168F:推 superoho: 随便「举轻以明重」一句话,直接无视立法理由,真有你01/11 10:41
169F:→ superoho: 的!01/11 10:41
170F:→ superoho: 还是你其实是立委?XD01/11 10:42
171F:→ treasurehill: 楼上不用跳针啦,直接回答我的疑问啦,被告可以可01/11 10:47
172F:→ treasurehill: 透过委任辩护人的方式来回避33条二项的限制,此时01/11 10:47
173F:→ treasurehill: 应如何处理?01/11 10:47
※ 编辑: treasurehill (101.13.103.223), 01/11/2017 10:50:19
174F:→ lajunbo: 就惩戒律师啊~ 01/11 12:27
175F:→ treasurehill: 楼上的意思是,辩护人此时仍有侦查不公开原则之适 01/11 13:22
176F:→ treasurehill: 用罗 01/11 13:22
177F:→ lajunbo: 不是吔~是律师伦理规范~ 01/11 13:36
178F:→ treasurehill: 楼上不要睁眼说瞎话好吗? 01/11 13:52
179F:→ treasurehill: 纵使律师阅卷时,法院将不能公开之资料未予密封交 01/11 13:52
180F:→ treasurehill: 给律师,阅卷律师即不能予以泄漏 01/11 13:52
181F:嘘 superoho: 所以跟侦查不公开有什麽关系????????????? 01/11 14:20
182F:→ superoho: ????? 01/11 14:20
183F:→ superoho: 所以跟侦查不公开有什麽关系????????????? 01/11 14:20
184F:→ superoho: ????? 01/11 14:20
185F:→ superoho: 所以跟侦查不公开有什麽关系????????????? 01/11 14:20
186F:→ superoho: ????? 01/11 14:20
187F:→ superoho: 所以跟侦查不公开有什麽关系????????????? 01/11 14:20
188F:→ superoho: ????? 01/11 14:20
189F:→ superoho: 所以跟侦查不公开有什麽关系????????????? 01/11 14:20
190F:→ superoho: ????? 01/11 14:20
191F:→ superoho: 所以跟侦查不公开有什麽关系????????????? 01/11 14:20
192F:→ superoho: ????? 01/11 14:20
193F:→ lajunbo: 这两句是在说侦查不公开?帮帮忙… 01/11 14:20
194F:→ treasurehill: 那不然楼上说说此时惩戒委员要用什麽理由来惩戒?违 01/11 14:26
195F:→ treasurehill: 反秘密证人保护法? 01/11 14:26
196F:→ treasurehill: 这跟刑诉33条二项的另案侦查不公开有啥关系?二位要 01/11 14:28
197F:→ treasurehill: 继续跳针下去吗? 01/11 14:28
198F:嘘 superoho: 喔喔 跳针王 01/11 1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