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eciliaS ( )
看板Lawyer
标题[问题] 被移转管辖(曾有提醒过当事人)的费用
时间Tue Jul 21 22:02:47 2015
各位大家好
个人目前遇到一个问题..想请问怎样处理比较妥当?
当事人(告诉人)公司-->在桃园
被告(告诉人前员工)户籍-->在桃园
接案时
当事人主张被告的犯罪行为地[甲犯行]-->在高雄
接案当时就有跟当事人说
在桃园提告的话
律师费用要多加公会入会费及车马费(本所律师皆未登录桃园)
当事人说那就在高雄提告(其实主因是他目前跑路而定居高雄,比较方便)
然後本所在准备告诉状的过程中与当事人数次面谈
他又想追加提告被告的[乙犯行.及丙犯行]
乙丙犯罪行为地-->都在台中
我说这两件事都跟高雄没有关系 被检察官移转管辖的机会相当大
说服他分开进行
他也都同意了
结果在要递出书状(只有甲犯行)的前一天
当事人再次要求书状把"乙.丙犯行"都放进去
此时我再次重申
(其实已经放弃沟通,因为我觉得他只是故意要省另外两件律师费)
他要放我们会放
但是如果被移转管辖 律师费用是一定要再加的
他也同意
现在问题来了
第一次侦查庭
检察官就明确表示:
"你这乙丙犯行都跟高雄无关 一定要在这里告吗?
而且甲犯行该调查的我也查的差不多了"
甚至还询问被告希望移转管辖是送到 台中还是桃园?
同时因为双方表示他们台中/桃园都还有别的民事诉讼在进行
所以我粗估本件(甲乙丙三犯行)被移转的机会相当大
我想请问的是
被移转管辖之後的律师费用
假设是要再和当事人多收五万
当事人如果不愿意付这麽多
然後本所又不愿意再降价
这样的僵局大家会怎麽处理?
我觉得我太嫩了..没有白纸黑字把可能移转管辖的费用全部先列明
被当事人这样硬凹..是我自己的疏失
只能说不经一事不长一智
但是被当事人摆一道之後
(因为就算多加五万律师费,扣除公会入会费後 对本所也并不划算)
我个人觉得双方的委任关系不要继续会比较好
所以 假设我退部分律师费用 请其移转管辖後另求高明
这样的作法 大家会觉得反而处理得不漂亮吗?
个人经验还太嫩 处理本件衍生这些问题 好像很蠢
希望大家鞭小力一点
恳请大家给点意见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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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owar: 我们老所长以前都是连移转的钱一次算然後一次收 07/21 22:46
2F:→ towar: 报价的时候就把会移转的风险加上去了 07/21 22:47
3F:推 towar: 现在只好钱不来台中部分就解除委任吧... 07/21 22:50
4F:→ Afun2009: 老板怎麽说? 07/22 08:25
5F:→ alawyer: 加费用,并请熟识有登录移转後公会的律师协助。 07/22 10:07
6F:→ CeciliaS: 老板说让我决定(测试中)。大家觉得退费可行吗?老板是 07/22 21:22
7F:→ CeciliaS: 说不能随便退费,因会让人误会我们有疏失!谢谢大家回答 07/22 21:24
8F:→ CeciliaS: 附注:老板说不能退费是之前说的,与本件状况不同 07/22 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