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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ungjungjung:过几年 你就没得打了 12/12 13:41 : → jungjungjung:医疗行为刑责合理化(除罪化?) 12/12 13:42 : → jungjungjung:接下来是 医疗行为民事责任合理化 12/12 13:43 : → piluma:哈哈 这样啊....囧 12/12 14:48 : → piluma:感觉不太可能除罪化吧 北大教授好像有在研究这方面 我也 12/12 15:01 : → piluma:在想如果要走这块之後不知道需不需要去念个科法所 12/12 15:01 : → jungjungjung:楼上要多看新闻 12/12 16:23 连线报导】医疗纠纷处理有重大变革!行政院会昨通过《医疗纠纷处理及医疗事故补偿法 》草案,对不属於医事人员明显故意或过失责任,也不是病人身体状况所造成「灰色地带 」医疗纠纷,采强制协调,并透过卫生署医疗事故补偿金给予补偿。卫生署长邱文达说, 《医纠法》可解决医病纠纷时,病人多年缠讼的折磨,及医护人员担心挨告而出走,造成 医疗「五大皆空」。若本会期完成立法,最快後年上路。 -------------------------------------------------------------------------------- -------------------------------------------------------------------------------- 由於病人处於弱势,《医纠法》草案明定,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院必须2日内提供病人 病历。患者家属李永信表示:「7年前妻子因插鼻胃管变成植物人,我撤销刑事诉讼,向 医院求偿照顾妻子後半辈子,目前官司还在更一审,家属的煎熬没人体会,行政院修法只 顾医界声音,有倾听家属的心声吗?」 -------------------------------------------------------------------------------- 法官:有违宪之虞 控告台大医院误割胆囊的台北地院审判长李英豪则说:「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应对医师 有特别对待。」至於要求医疗纠纷先协商才能告,他认为,这限制了人民诉讼权,有违宪 之虞,他个人并不认同。 卫生署医事处副处长王宗曦说,《医纠法》草案融入Apology Law(道歉法则)精神,明 定发生医疗纠纷时,医院应指派专人向病人、家属沟通说明,并勇於表达遗憾、歉意,先 期消弭争议。医院也应成立关怀小组与病患及家属沟通说明,先进行调解,若不能和解, 病患也可向县市卫生局成立的医疗纠纷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若都行不通,才能提出 司法诉讼,或向卫生署成立的医疗纠纷审议委员会提出医疗事故补偿。 卫生署医事处处长许铭能表示,经卫署召集补偿审议会讨论,在排除医师明显疏失等因素 後,病家可望获最高200万元补偿金,不过,病家拿到此补偿金就不能再提民事诉讼,但 公诉的刑事诉讼除外。 2个月内审定补偿 实务上,因病人处於弱势,取得证据困难,草案也规定,医院必须2日内提供病历,且调 解程序不收费用;并采迅速审定补偿原则,应於2个月内完成医疗事故补偿金审定。至於 补偿基金规模1年约10亿到12亿元。 据卫生署资料,1987到2010年司法单位送卫生署医事审议委员会监定案共7393件,经审议 其中近2成为医师有缺失或可能疏失、近7成为医师无疏失,当中刑事案约占8成,造成儿 科、内科、外科、妇产科、急诊等找不到医师的「五大皆空」现象。 「表歉意应视个案」 具医师背景的蓝委苏清泉说,病人或家属常以刑逼民,希望告刑事换得赔偿,即使医师不 一定会被判刑,还是先告再说,这对医师造成困扰,民众告人要举证也很麻烦,修法後, 只要病人受伤害,不论过失是源自医师或医院,都可以求偿,先赔再说,医师也不用动不 动就上法庭,对医病国家是三赢。 高雄医学大学附设医院副院长余明隆肯定医疗纠纷处理新法建立调解先行原则,但是否须 明确表达歉意,恐须视个案而定;至於补偿制度,希望建立类似药害救济制度模式,应能 减少不必要司法诉讼。 「审议补偿无真相」 台湾医疗改革基金会研究员张雅婷说,现行各县市卫生局已有调解医疗纠纷机制,但做不 好,医疗纠纷才会这麽多。台北市医师公会医事法规委员会副召集委员施肇荣说,审议补 偿制度只能填补民众损失,无法还原真相,恐无法减少医纠诉讼。 -------------------------------------------------------------------------------- 《医疗纠纷处理及医疗事故补偿法》草案重点 调解先行原则:病人提出民事或刑事诉讼前必须先提出调解程序,调解不成才提讼。 Apology Law(道歉法则):发生医疗纠纷,医院应成立关怀小组,并表达遗憾、歉意。 医院须2日内提供病人病历。 补偿原则:须有理由可怀疑医疗事故的发生,非医事人员故意或过失,也非医事人员无过 失。 设置医疗事故补偿基金:来源:医疗机构及医事人员缴纳分担金、政府预算、菸品健康福 利捐、捐赠等收入。预估1年10亿至12亿元。 不补偿事由:以治疗目的之美容医疗;药害、疫苗预防接种等申请救济;病人原有疾病的 病程进展造成意料中死伤,不予补偿。 资料来源:行政院 -------------------------------------------------------------------------------- 报你知 「道歉法则」不等於认罪 医师公会全联会法律智库副执行长、长庚医院心脏外科主治医师林萍章昨说,道歉法则( Apology Law)源自英美法律,主要是透过医院内的单位,在医疗纠纷发生时先行调解, 无论是否承认对错,都会先表达遗憾、让步之意,但不代表这是日後走上诉讼的认罪根据 ,藉以缓和医病间的对立关系,除可让患者获得该有补偿与後续治疗,也减少医纠案件走 上诉讼的机率。 -------------------------------------------------------------------------------- 李英豪医疗纠纷案例 2011年提告 台北地院审判长李英豪,在台大健康检查10年,长期追踪胆囊息肉,2009年 开刀切除胆囊後,却发现没有息肉;因此怒告医师胡瑞恒等人。 2008年提告 艺人甄珍与银霞两姊妹的母亲张凤琴,2000至2005年三度到宏恩医院就诊, 医生诊断为痔疮、肠炎、息肉,未深入检查延误就医;2007年发现为大肠癌第三期,隔年 过世,家属认遭误诊提告。 2007年提告 高雄长庚搞错检体,误判整形名医曹赐斌罹患摄护腺癌,曹前往美国手术後 发现未罹癌,其後出现尿失禁等多项後遗症,愤而控告长庚医院和医师。 资料来源:《苹果》资料室 去刑化的结果是 医美也去刑 四大也去刑 那去四大的比较利益是什麽? 医美去刑反而让人走医美的诱因加大 反减少去四大的医师人 数 如果依照医界说法 很多医师会因为有刑责影响选科 那要增进四大科人力的方法应该是四大科去刑 医美依然维持刑责 因医师在考量比较利益後 会有更多人去四大科 藉由去刑化而增加治疗急重症人力的目标才更能达到 也因此才给他们一个特权去刑 可是现在的法案却是不予区别 科科有奖 所以我说这根本是医界找藉口图利自己的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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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02.146.18 ※ 编辑: jungjungjung 来自: 59.102.146.18 (12/14 11:23)
1F:推 itski:逼医师道歉这哪招? 12/14 11:31
2F:推 lukehong:搭了便车... 12/14 11:32
3F:推 kueilinyeh:不走四大科的原因不是因为刑事  而是真的太累...... 12/14 12:04
4F:推 louis123321:是 但有心的人可以克服医生职业上的累 但遇到讼累 一 12/14 12:33
5F:→ louis123321:次它们就觉得饱了 12/14 12:34
6F:→ preattyall:强大的医界,反观…… 12/14 12:35
7F:推 louis123321:放心 医界还觉得会计师跟律师公会比较团结XD 12/14 13:00
8F:推 piluma:医界把过失拿掉 不是比现在严格许多??不知道他们在想啥.. 12/14 13:40
9F:推 NHB:这位医师公会全联会法律智库林萍章副执行长, 记得曾在苹果投书 12/14 21:54
10F:→ NHB:"曾"称美国对医师没有刑责, 全世界先进国家只有台湾用刑责对付 12/14 21:55
11F:→ NHB:医生. 之类如此的话, 没想到竟是身居如此重要职位... 12/14 21:56
非针对副执行长 但很多医界之人 来法界的研读最终目的 就是推动 XX合理化 这些人在学校读书时就试着说服教授 只是往往不成功 现在他们即将成功了
12F:推 whereian:悬壶济世 12/15 01:51
13F:推 ChrisBear:图利医生啊 12/15 14:39
14F:推 Blue130:如果各位有在关注健保法、个资法,可能会发现不合理的地方 12/15 22:05
15F:→ Blue130:更多。医事法除传统的民刑法外,还有很多问题值得研究。 12/15 22:06
16F:→ Blue130:大致看过新的<医纠法>草案,不论实体上或程序上和现行法都 12/15 22:21
17F:→ Blue130:有相当大程度的变动,我个人认为是好处多於坏处 12/15 22:24
※ 编辑: jungjungjung 来自: 59.102.146.18 (12/16 00:44)
18F:推 Bonescythe:楼上您好,愿闻其详 12/16 04:57
19F:→ Blue130:真抱歉,最近过於忙碌,恐不便详述。我最近在写一本生技 12/16 05:49
20F:→ Blue130:医药法律的书,所以对相关文献比较熟一些 12/16 05:54
21F:→ Blue130:出版後,若有兴趣可拿来参考 12/16 06:00
22F:推 louis123321:130大是优秀的医律双师阿!可能懂得比较多吧~ 12/16 07:30
※ 编辑: jungjungjung 来自: 59.102.146.18 (12/16 08:40)
23F:推 whereian:医者父母心,视病如亲,常常出现在医院的标语.... 12/17 13:44
24F:推 louis123321:快要视病如亲了阿 医生看自己小孩的时间比病患少吧XDD 12/17 13:54
25F:推 whereian:台东有一个现代版史怀哲,徐超斌医师,台东好人特别多 12/17 13:56
26F:推 NHB:130大医法双栖令人敬佩, 但希望出版的书籍不要有今年您写的文 12/18 05:11
27F:→ NHB:章以海商法鼓励航运为医疗去刑责之推论基础, 如此令人惊讶的内 12/18 05:12
28F:→ NHB:容出现 谢谢 http://ppt.cc/f0mF 12/18 05:13
29F:→ sese5566:里面写法官把医师当作潜在的犯罪者...哪招 12/18 07:11
30F:→ sese5566:整篇看完不知道该说什麽 12/18 07:12
31F:→ louis123321:我自己开始念法律以後 我还真的这样认为阿XD 我很难说 12/18 08:32
32F:→ louis123321:明理由 但我的确认为从一开始就以法律当本科的 好像 12/18 08:32
33F:→ louis123321:普遍对医生不是很友善 所以我也跟医学系的朋友讲 不用 12/18 08:33
34F:→ louis123321:想试着说服法律系的人...我这不是要战 虽然我没有数据 12/18 08:33
35F:→ louis123321:佐证 但我真的置身在法学院後 多少有点这样的感觉 12/18 08:34
36F:→ louis123321:所以不要战我 这只是个学生的一点感受而已~ 12/18 08:35
37F:→ sese5566:毫无佐证都能预设立场纯凭感觉的讲成这样了人家还能怎样 12/18 08:42
38F:→ sese5566:与其说普遍对医不友善不如说把医师与常人一视同仁较实在 12/18 08:47
39F:→ louis123321:我也没什麽好争的 我也不是医生、医学生~.~ 12/18 08:52
40F:→ sese5566:呃 不好意思 我并没有说你是医(学)生 若造成误会则抱歉 12/18 08:55
41F:推 louis123321:我的意思师只是 医生是死是活其实跟我一点关系也没有 12/18 08:59
42F:→ louis123321:今天法官要怎麽整死它们也跟我没关系 所以我也没什麽 12/18 08:59
43F:→ louis123321:立场好预设的...相反的 可能我未来职业还需要去整死医 12/18 09:00
44F:→ louis123321:生或者其他人,所以我也不知道我有什麽立场好预设的.. 12/18 09:01
45F:→ sese5566:动辄整死医生这种话造成我误判您预设立场.若有误再度抱歉 12/18 09:37
46F:→ sese5566:也许113科法的环境与传统法学院不同造成与正常认知的不同 12/18 09:42
47F:推 lukehong:不是113的吧 不要乱入 12/18 09:50
48F:推 whereian:司法迫害,办蓝(绿)不办绿(蓝),滥权起诉,枉法裁判 12/18 13:22
49F:→ whereian:不管政客或一般人,大家都对司法制度和官僚不甚满意吧 12/18 13:23
50F:→ whereian:有批评才有进步,但也不太可能因为一两个人而改变全世界 12/18 13:24
51F:→ whereian:只能说客观上法官的思考逻辑本来就不完全跟一般人一样 12/18 13:27
52F:→ whereian:他们有自己一套的运作规则,不懂的人自然无法接受 12/18 13:28
53F:推 whereian:如果他们严守规则,很难说他们错了,或对我不友善 12/18 13:36
54F:推 whereian:只能说,如果有错,就是立委的错,立委的错就是选民的错 12/18 13:47
55F:→ whereian:大家都要在错误中成长,错 错 错! 莫 莫 莫! 12/18 13:51
56F:推 Blue130:我觉得战这个很没意思,而且医疗纠纷不是我业务的主力 12/18 18:24
57F:→ Blue130:因为医病两派对立性高,想做这块的律师一定要选边站 12/18 18:27
58F:→ Blue130:很少看到同时帮两边打官司的 12/18 18:27
59F:→ alawyer:不会,我两边都有处理....@@ 12/18 20:11
60F:→ sese5566:怎麽会有要概括的医病选边站的想法.. 12/18 22:39
61F:推 Blue130:确实很多人是这麽想的 我只回应至此为止 12/19 00:07
62F:→ Blue130:没太多时间回应网路留言 12/19 00:10
63F:→ sese5566:抱歉占用你宝贵的时间? 12/19 02:04
64F:→ env:其实不应采简单的医界、法界二分法,而是应该看个案中的事实 12/19 21:26
65F:→ env:如果像今天新闻纱布放肚内12年的例子,这医生不论任何人来看 12/19 21:27
66F:→ env:都是会被认为是可归责的,但有更多的案例是十分模糊 12/19 21:28
67F:嘘 hiphoprabbit:那位要写书的 你怎麽会拿司律考试榜首都不到60分 12/21 10:27
68F:→ hiphoprabbit:而医师考试却要60分及格乙事 来来突显什麽 这太荒谬 12/21 10:28
※ 编辑: jungjungjung 来自: 61.63.115.9 (12/21 10:59) ※ 编辑: jungjungjung 来自: 61.63.115.9 (12/21 11:00)
69F:推 CDRW:其实医美不太管去刑的问题,毕竟医美要搞到过失致死也不容易 12/22 18:23
到台北市中山区的医美诊所做电波拉皮,医师疑似施打过量麻醉,导致她休克丧命,法官 认定医师业务过失,判处10年徒刑、缓刑3年 http://ppt.cc/fk_g 减肥暴毙 名医刘伯恩被判业务过失致死,塑身减重 http://blog.yam.com/spalink84/article/53166621
70F:→ CDRW:你问上面双栖的艾玛诊所医美医师看看 12/22 18:24
71F:推 ChrisBear:我之前看了五个月的医疗争讼的案子...医美纠纷中比较 12/22 23:11
72F:→ ChrisBear:多的应该是手术成果与当事人所想不符 闹上来 12/22 23:12
73F:推 CDRW:那些赔的钱本来就包含在收费中了,医美也不怕 12/23 12:12
※ 编辑: jungjungjung 来自: 61.63.115.9 (12/23 13:19)
74F:→ CDRW:要举例什麽都有,子弹反弹转弯的也有,四大被告过失致死的 12/23 21:23
75F:→ CDRW:更是百倍之多. 最後不一定有事就是了 12/23 21:25
76F:→ CDRW:医学中心内科医师一年开多少张死诊,医美基本上是开不到... 12/23 21:28
77F:推 CDRW:从没听说搞医美在担心过失致死这档事 12/23 21:31
78F:推 CDRW:你给的网址中,就有说这是医美医师有刑责的"第一例" 12/23 21:34
我google第一页 就找到两个例子 你不考虑是你的问题? http://www.drkao.com/2nd_site/diary/514.htm ※ 编辑: jungjungjung 来自: 123.0.244.78 (12/23 22:00) ※ 编辑: jungjungjung 来自: 123.0.244.78 (12/23 22:06)
79F:→ CDRW:把特例当常态根本没意义,不过显然你对医界跟医美的了解远远 12/24 17:48
80F:→ CDRW:胜过我,小弟区区十年资历实在不足以跟你讨论 12/24 17:49
什麽是特例什麽是常态? 四大科一百个病人有几个会告医师 如果有2个那是特例还是常态 应该说是特例吧 那医师整天 干嘛找立委帮他们订特权条款 医美或许更少 但如果像你这样讲 医美不怕告 那干嘛帮他们去刑? 五大科去刑 小科也去刑 那小科的人干嘛去四大科? ※ 编辑: jungjungjung 来自: 59.102.145.128 (12/24 18:01) ※ 编辑: jungjungjung 来自: 59.102.145.128 (12/24 18:10)
81F:推 CDRW:这次你给的网址,两个不是医师欸,你要不要再找一下 12/24 18:11
82F:→ CDRW:四大会死人是常特,医美会死人是特例,这有问题吗 12/24 18:13
那一堆案例 很多是医师 就算有两个不是 又代表什麽? 我从头到尾都没有说 医美死人是常态 你到底想表达什麽? ※ 编辑: jungjungjung 来自: 59.102.145.128 (12/24 18:17)
83F:→ CDRW:小科去四大科本来就是假议题,五官皮肤科一年加起来不到一百 12/24 18:15
医师每年限量 这些人不去5大科 绝大多数仍然执行其他医疗行为 如果要他们认为以去刑化让他们去5大科 当然就是要有差别待遇 ※ 编辑: jungjungjung 来自: 59.102.145.128 (12/24 18:21)
84F:推 CDRW:话又说回来,医美本来就不包含在这次的范围 12/24 18:19
85F:→ CDRW:表达什麽? 这次为了四大科修法,有人一定要说成是医美死要钱 12/24 18:21
86F:推 CDRW:两个不是代表什麽? 不是在讨论第一例刑责吗? 你google出来的 12/24 18:32
87F:→ CDRW:两个例子都是"美容师",能不能更精确一点啊 12/24 18:34
请有疑问的人自己点来看 看是不是 都 是美容师
88F:推 CDRW:最後,在小辈告退之前,补充一下小科的 假 议 题 12/24 21:54
89F:→ CDRW:本年度新进皮肤科14人,眼科18人,耳鼻喉科28人 12/24 21:55
90F:→ CDRW:我不知道你觉得台湾不需要这些科别医师的理由在哪里 12/24 21:56
91F:→ CDRW:就算把人数再砍半,总共剩30人 12/24 21:57
92F:→ CDRW:莫非这30人就是台湾医疗崩坏的元凶同时也是四大科的救星? 12/24 21:58
93F:→ CDRW:完全就是卫生署转移焦点的工具罢了 12/24 21:59
94F:推 NHB:医美不在这次的修法范围内吗? 难道没有因为医疗行为刑责修法 12/26 21:24
95F:→ NHB:一并被纳入吗? 12/26 21:24
※ 编辑: jungjungjung 来自: 61.58.90.48 (12/27 16:12) ※ 编辑: jungjungjung 来自: 61.58.90.48 (12/27 16:47)
96F:推 CDRW:贰 医美医疗纠纷之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案例 -> 都是美容师 01/05 22:49
97F:→ CDRW:真是很优秀勒 01/05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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