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rangel0217 (诩滴滴)
看板Lawyer
标题[问题] 家事事件法之反请求?
时间Mon Jul 30 14:25:09 2012
新法家事事件法
案件大概:
原告主起诉主张我方当事人未分担照料父母之义务,
请求给付抚养费之不当得利,我方主张有民法1118条之1减免事由。
法官阐明:
1、 本案属已生效家事事件法第三条戊类所定事件,改依非讼程序
2、 要改成声请人和相对人,不能用原告和被告。
3、 我方主张有1118条之1减免事由,是否为反请求?(说要用反诉,不能用抗辩?)
请问各位道长:所谓反请求系指我方也要有声明?该如何声请?
(原本我方书状系按一般写法:原告之诉驳回、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如获不利判决,愿供担保免为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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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25.42.54
1F:→ ROCKMANX6:声请驳回。声请程序费用由声请人负担。 07/30 15:14
2F:推 kery1120:两个事件的声请与相对方应该是不同人~不过相牵连~你们似 07/31 18:09
3F:→ kery1120:可另外声请减免扶养义务(以父母为相对人)~再为41合并审理 07/31 1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