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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法官成被告最佳辩护人?
时间Mon May 14 16:16:08 2012
http://udn.com/NEWS/OPINION/X1/7090561.shtml
法官成被告最佳辩护人?
【联合报╱杨云骅/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台北市)】 2012.05.14 03:21 am
澎湖检察官吴巡龙等决定六月四日到最高法院静坐抗议,对最高法院做出「法官依职权进
行调查的义务只限於对被告有利事项」决议表达不满。最高法院发文指其「宜循法定程序
表达意见,倘动辄以民粹方式为之,对於整体法律秩序的维护并无助益。」
检察官也是人民,对某项法律意见表达不同声音有什麽不对?民主法治国家,任何人都享
有以诉愿、陈情和集会游行方式表达意见,即便是检察官亦同。
如果人民行使宪法基本权利是对於「整体法律秩序的维护并无助益」,难道要人民不行使
基本权利才会对整体法律秩序有所助益?何以主张言论自由表达意见竟要循「法定程序」
?除法定程序以外,难道其他表达言论的途径都应封锁?再则,司法本属国家公权力的一
环,尤其终审法院的意见动见观瞻,影响重大,难道连聆听不同意见的雅量都没有?何必
非得以「动辄以民粹方式为之」而贬损?
最高法院决议口口声声是依据联合国人权公约而解释。事实上,联合国公民与政治权利国
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审判的法院,必须是无私、公正、公开。但按最高法院决议,
法院只负调查被告有利事项之义务,这是「公平」法院还是「偏袒」法院?以後对被告有
利之证据,辩护人不用主张、不用声请调查,法官也要自己调查,否则就是违法判决,最
後就是被告也不用请辩护律师,因为法官就是被告最佳辩护人!
如果所谓「检察官与法官联手诉追被告」是不公平,那麽让法官改投阵营,与被告联手抗
衡检察官就是公平?法院可以弃正确实施刑罚权以及被害人不顾,变成「只调查被被告有
利事项」的法院才是「公平」法院!检察官若不表示反对,那才是有愧职守!如果司法当
局真的理直气壮,又何惧吴检察官预计的「登门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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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5.98.167
1F:推 scott2009:这位检察官告诉我们被起诉後可以到法务部静坐抗议 05/14 16:30
2F:推 hiphoprabbit:不知道被起诉後到检察官家门口抗议会不会被告? XD 05/14 16:33
3F:→ qoomii:本来就可以,君不见地检署门口常常有抗议的人? 05/14 17:26
4F:推 Unrecht:其实我觉得 杨教授跟最高院的函稿并不冲突啊 根本是不同层 05/14 22:12
5F:→ Unrecht:次的事 杨教授说的是「吴检是对的 他可以这样做」 05/14 22:13
6F:→ Unrecht:最高院说的是:「算了吧 我不会理你的」XD 05/14 22:13
7F:推 dakkk:杨教授的主张应该是法官只需注意 不需要特别帮任何一方 05/15 00:37
8F:→ dakkk:法官应处被动 而尽量少采主动 05/15 00:40
9F:推 changchunlun:检察官可以在法庭用积极举证来表示反对 这最实在 05/20 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