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kiehls (beautiful stran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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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3法官遭押,台湾高等法院驳回抗告
时间Fri Jul 23 17:30:40 2010
公发布日: 99.07.23
发布单位: 台湾高等法院
摘 要: 台湾高等法院有关蔡光治、李春地及黄赖瑞珍三人不服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对
其等所为羁押之裁定,提起抗告乙案之新闻稿。
台湾高等法院新闻稿
99.7.23
为
被告蔡光治、李春地及黄赖瑞珍三人不服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对
其等所为羁押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议庭已於本(23)日16
时50分公告裁定主文:
「抗告驳回」。请见本院99年度侦抗字第
832号裁定要旨如下:
(一)原审对被告李春地、蔡光治及黄赖瑞珍为讯问後,审酌检
察官提出之相关事证,综合全部卷证资料,依法裁定羁押
被告等人并禁止接见通信,原审对於羁押要件之审查并无
不合。
(二)抗告要旨不可采之理由:
1、同案被告六人经检察官、调查局及原审讯问供述有诸多龃
龉与不合理之处,有极大可能性於侦查、审判程序相互勾
串,且何智辉经检调搜索时逃逸,及同案被告谢燕贞於检
察官执行搜索时有毁损行动电话SIM卡之行为;审酌被告
李春地与同案被告邱茂荣、被告黄赖瑞珍与何智辉於案发
前通联连络情形,足认被告等人有勾串、湮灭证据之虞,
被告等人抗告意旨称无勾串共犯证人、湮灭证据之虞,均
不可采。
2、按公务员犯贪污治罪条例之罪,依贪污治罪条例处断;又
非公务员与公务员共犯贪污治罪条例之罪者,亦依该条例
处断,贪污治罪条例第2、3条定有明文。原裁定认定被告
蔡光治为公务员、被告黄赖瑞珍虽非公务员,但涉嫌与公
务员共犯,均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5款之罪,
被告黄赖瑞珍、蔡光治辩称未触犯贪污犯行或仅涉犯贪污
治罪条例第11条之罪嫌云云,均无碍於原审关於羁押事由
之认定。
3、有无羁押之必要之审查,乃法院就具体个案情节斟酌客观
情事,於羁押之目的与手段间衡量,有无明显违反比例原
则之情形。原审对羁押必要性之审查,核无违法或不当。
(三)本院审酌被告等所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罪嫌,严重斲伤国家
司法威信,对司法形象之伤害甚深,审酌国家刑罚权之公
益考量,衡量司法追诉之国家与社会公益,及被告人身自
由之私益後,亦认对被告等羁押,并禁止接见通信等处分
系属适当、必要,抗告意旨主张均无可采,为无理由,应
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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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akiehls 来自: 114.43.12.98 (07/23 18:07)
1F:推 beyondthee:公正! 07/23 18:22
2F:推 peterpark:如果是抗告成功撤销原裁定 我想光口水就会把高院冲倒 07/23 18:59
3F:推 lovecyfen:认罪的 都要进去押了 何况这三个? 07/23 20:35
4F:推 POPSTAR5566:现在裁定抗告成功的法官,说不定下一波就进去了...... 07/23 22:03
5F:→ pptom:抗告驳回 --> 司法正义 ; 抗告成功 --> 司法已死 07/27 16:07
6F:推 osman70:似乎有些比较年长的道长早已耳闻某些法官的行为了 08/09 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