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yora (小鸣)
看板Lawyer
标题[新闻] 律师公会全联会违反公平交易法第14条罚50万元
时间Wed Apr 21 17:42:26 2010
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1003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於99年4月21日第963次委员会议决议,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
国联合会(下称律师公会全联会)开会决议并发函至各地方律师公会,请其转知律
师会员退出他事业所架设之法律谘询服务平台,约束事业活动且足以影响服务供需
之市场功能,违反公平交易法第14条第1项本文规定,处律师公会全联会新台币50万
元罚锾。
公平交易委员会表示,律师公会全联会系於98年3月28日第8届第3次常务理事会议,
决议函请各地方律师公会转知会员,加入法易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检举人)网路平
台之律师,应尽速退出,并发函至各地方律师公会,请公会转知律师会员退出检举人
法律谘询服务平台。
经公平会调查後发现,律师透过网路及电话提供法律服务,系基於网路科技发达与电
信技术进步情况下,因应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遭遇各项疑问,对法律服务所产生之需
求,目前律师法并未规范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之管道,律师可自行架设网站提供服务,
亦可透过加入类似检举人经营型态之平台提供服务。至於律师决定是否加入他事业所
架设之网路平台提供法律服务,则会针对平台业者所属会员人数、自身时间配合情况
及合作事业费用分配等情状加以考量。故律师认为网路平台业者所提之合作条件尚
属合理,律师得加入他事业架设之网路平台,成为提供法律服务管道之一。
平交易委员会又表示,律师公会全联会开会决议并发函至各地方律师公会,经部分
地方律师公会转知律师会员,且嗣後确有律师会员据以退出法律谘询服务平台,核
已限制律师选择提供法律服务之管道,构成约束事业活动之行为。而律师公会所属
律师会员均具有办理法律事务之律师资格,属法律服务市场之主要提供者,彼此间处
同一水平竞争之状态,本应以较有利之价格、较佳之品质、较多样之管道等,争取提
供服务之机会。惟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开会决议并发函至各地方律师公会,
请其转知律师会员退出检举人法律谘询服务平台,除限制加入检举人平台之律师事
业活动外,其他律师亦将因而放弃可能加入检举人或他事业网路平台提供法律服务
之意愿,进而减少消费者透过不同交易管道选择法律服务之机会,已足以影响国内法
律服务市场之供需功能。
公平交易委员会最後表示,律师公会全联会所为已违反公平交易法第14条第1项本文
「事业不得为联合行为」之规定,经审酌被处分人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行为应受责难程
度、所生影响及违法行为对交易程度之危害程度等,依公平交易法第41条规定,作
成前开处分。
更新时间:2010-04-21 11:59:26
心得及感想:有意愿的同道又可以加入法易通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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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tackton:法易通vs律师公会全联会,第一回合:法易通获胜!! 04/21 17:48
2F:→ fingye:这是第二口合…只是 比赛好像结束了 05/02 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