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cchen (kc)
看板Lawyer
标题Re: [诉讼]法官乱阐明,当事人遭殃!
时间Sun Aug 31 14:33:59 2008
※ 引述《kcchen (kc)》之铭言:
: 法官乱阐明,当事人遭殃!
: 我最近看到一则台高院更一审判决(95年度重劳上更(一)字第15号),颇为讶异。因非自
: 己承办,故以下所述案情事实均仅
: 系根据判决书记载。
: 当然本件更一审判决还可上诉,将来最终结果如何还在未定之天。
最近查了一下本案後续判决结果,还好最高法院已把上述台高院更一审判决废弃又发回了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八七○号判决指出:「查上诉人於第一审之声明为:确认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雇佣关系存在;. 被上诉人应给付上诉人五十七万七千一百七十五元及
法定迟延利息;. 被上诉人自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两造雇佣关系终止之日止,按月
给付上诉人五万三千六百零六元。第一审判命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五万一千零三十元本息
,驳回上诉人其余之诉。上诉人提起第二审上诉,其声明原为:. 第一审判决不利上诉人
部分废弃;. 确认两造间雇佣关系存在;. 被上诉人应自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按月
给付上诉人五万三千六百零六元,至两造间雇佣关系终止之日止,及自起诉状缮本送达翌
日起至各该期清偿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见原审九十四年度重劳上字第八
号卷第一一页);嗣经扩张及减缩後,於九十五年二月九日言词辩论及所提出之上诉理由
状(三)之声明为:. 第一审判决除医疗费用四万一千一百十五元外,不利於上诉人之部分
废弃;. 上开废弃部分,被上诉人应再给付上诉人二万一千三百七十八元(书状误缮为二
万一千三百十八元),及自起诉状缮本送达之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计算之利
息;. 被上诉人应自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起至上诉人复职日止,按月於次月五日给付上诉人
五万一千七百三十三元,及自每月发薪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
(见同上卷第一二三、一二六页)。嗣後均以此为其上诉二审之声明。上开声明虽未特别
表明确认两造雇佣关系存在,然其於该上诉理由状(三)中,仍表明上诉人自九十三年四月
一日起仍与被上诉人之间存有劳动契约关系存在,上诉人之诉讼标的,除劳基法第五十九
条第二款规定,请求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於职业灾害二年期间之工资补偿金外,另被上诉
人依劳基法规定在两造系争劳动契约存续期间,应全额给付上诉人薪资等语(见同上卷第
一二七页)。嗣後仍一再主张两造间之系争劳动契约存在,被上诉人不得以上诉人於试用
期间受有职业灾害无法胜任工作为由,主张终止契约等语(同上卷第一三一、一三四、一
三七页,原审九十五年度重劳上更(一)字第一五号卷第二四、一七九、一八○、二○一、
二○二页),并谓:上诉人请求给付之诉已经包含确认雇佣关系存在之诉在内等语(同上
重劳上更(一)字卷第二一七页)。综上以观,上诉人对於第一审认定系争劳动契约经被上
诉人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合法终止之判决仍声明不服,原审竟为相反之认定,认上诉
人就此部分未声明不服,且有既判力,上诉人不得再主张系争劳动契约存在,并据以认定
上诉人不得请求被上诉人给付自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复职日止按月於次月五日给付
五万一千七百三十三元本息,进而驳回上诉人其余上诉及其余扩张之诉,於法自有未洽。
」
也把这个资料贴出来供关心这个议题的朋友参考。2008/8/31pm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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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6.0.143
1F:推 roura:感谢~ 08/31 19:28
2F:推 Rechtsanwalt:可惜最高法院没有直接"修正"高院关於阐明权的见解:) 09/01 01:36
3F:推 jenlaw:感谢前辈~ 09/01 16:25
4F:推 Verfall: 感谢前辈~ 09/02 12:12
5F:推 VVax: 09/09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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