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materatha (不屑当人类的超级原虫)
看板LawsuitSug
标题Re: [谘询] 检察官没有同意移转管辖还要再次提出吗?
时间Mon Sep 2 16:07:33 2019
: ※ 引述《olctw (k.olc.tw)》之铭言:
: 案件: http://goo.gl/L05uT6
: 简单的说,我制作了一个网站(台南),北投一个里长候选人认为妨碍了他的名誉
: 103/12/16 已经前往检查署说明,当下检察官表示应该已经没有必要移转,随後也收到下
: 面这样的函
: "台端业於民国 103 年 12 月 16 日至本署就本案详为说明,故台端所声请移转管辖,应
: 认已无必要。"
: 不过後来又收到 104/4/10 的传票,检察官表示我举的判例跟本案有些出入(叶林传告
: Google的案子),所以没办法给予不起诉,而当我再次问起移转管辖的部份,他则是含糊
: 的说案子他也有管辖权,无法移转(不过这是网路案件)
: 在 4/10 检察官的劝导下双方有签署了调解的申请,但我还有机会把案件移转到台南吗?
: 这个案件毕竟对我而言都影响了上班时间与舟车往返。
: 想问问还可以再次提出移转管辖的申请吗?毕竟调查程序看起来已经到一个段落了。
其实网路上的犯罪事件,在管辖权的判断上,讲难听点是一团乱,根本就是各说各话。
本来照规定,犯罪发生地、被告户籍所在地都有管辖权,
但是网路的特性导致原告可以声称他在他家网路上看到被告犯罪,
然後声称犯罪地是『原告居住地』....
我就拿我自己跟ptt上某个在中山大学光电所混的人X的例子来谈,
该货色户籍桃园,人住高雄,我在新竹。
他几次於网路上涉及加重诽谤,我在新竹发现他的犯罪对他提告,
照理说该在哪里侦办?新竹。
但是每一次新竹地检署都故意扔到高雄,然後高雄还受理。
理由?高雄地检说被告住这....(注意,被告户籍不在高雄)
他被我告後心有不甘,反过来基於诬告之故意对我提加重诽谤,
然後声称他在高雄的网路发现的。
照高雄地检署的逻辑,案子是不是应该要交给我所在的新竹地检署?
不是,高雄地检署兴高采烈的抢去办了。
理由?高雄地检说犯罪发生地是这!
简单的讲,就是高雄地检署故意要整我就是了,我告人X的案子,他们要办,
我被人X诬告的案子,他们也要办!
抢着办案是有业绩是吗?!
去跟他们反应管辖权,高雄地检署就推给高检署说是他们的主意,
然後就不甩你了。
根据我的经验啊,你去跟检察官抗议这些事情,几乎是白受气而已,
他会理你已经算你好运,不甩你是司空见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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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中时电子报上恶意抹黑本人一年以上的假新闻)宣称这不会妨碍名誉
BY 审理ptt.cc保险版版主、商业周刊专栏作家Leepofeng 李柏锋
勾结中时记者谢幸恩写假新闻案之台北地院法官林玉蕙於判决书上的说词
原来违反中华民国刑法310条的加重诽谤行为,对法官来说叫做不会妨碍名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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