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a369aa369 (罗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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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考古] 991 刘明生师 民事诉讼法 期末考
时间Mon Jan 10 22:47:28 2011
九十九年第一学期 期末考考试科目:民事诉讼法 班级:法律三乙
一、甲开车时因与乙之车互撞,导致其受有财产方面之损害与非财产方面之损
害。民国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甲乃以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侵权行为损害
赔偿诉讼。甲主张:「乙开车时喝酒,且开车过快因而撞到我。」乙主张
:「我开车时未喝酒且并未超速,而系甲车速过快撞到我」。试附理由回
答下列问题。﹝50%﹞
﹝一﹞甲於诉状中应记载何等事项?始能达到第一审集中审理之理想?如
甲於诉状中未记载乙开车时喝酒,且开车过快之事实,法院可否因此驳回
甲所提起之诉讼?﹝15%﹞
﹝二﹞甲与乙应於准备书状与答辩状记载何等事项?如法院认其记载之事
项不完全,定相当期间命其提出完全书状,但其逾期并未提出,此种情形
法院应如何处理?﹝15%﹞
﹝三﹞於第一审准备程序中受命法官应如何进行审理,始能达到第一审集
中审理之目标?﹝10%﹞
﹝四﹞乙於第一审准备程序中主张已经过甚长时间,其无庸再赔偿甲所受
之任何损害,但受命法官就此并未为任何回应,乙可否於第二审提出消灭
时效完成抗变?﹝10%﹞
二、甲住台北市,在新竹市有一栋A屋,其与住在桃园市之乙以书面订有租赁
A屋,为期两年之租赁契约。今租赁期间届满,甲向乙请求返还A屋,但
乙拒不返还。甚此,甲乃将乙列为被告,基於租赁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
返还请求权﹝如采用旧诉讼标的理论﹞於台湾桃园地方法院起诉,请求乙
返还A屋。试附理由回答下列问题。﹝20%﹞
﹝一﹞甲、乙曾书面约定上述之事件应由台湾板桥地方法院管辖,但乙於
诉讼中未就此提出抗辩。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应如何处理上述之事件?
﹝10%﹞
﹝二﹞倘若上述之例,甲於台湾台北地方法院起诉,而甲、乙曾书面约定
上述之事件得由板桥地方法院管辖,而乙於诉讼中就此提出抗辩。台湾台
北地方法院应如何处理上述之事件?﹝10%﹞
三、A1—A20因乙公司制造之商品有重大瑕疵致A1—A20受有损害。
试附理由回答下列问题。﹝30%﹞
﹝一﹞如A1—A20选定A1、A2为当事人代为进行损害赔偿诉讼,
其应受判决事项之声明可为如何之表明?如A1—A20选定B公益社团
法人代为进行损害赔偿诉讼,其应受判决事项之声明又可为如何之表明?
﹝15%﹞
﹝二﹞如A3另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如法院判决A1、
A2败诉确定後,A4可否再行就其自己之损害赔偿请求起诉?
﹝10%﹞
﹝三﹞如法院公告晓示後,受害人A21不并案请求,A1、A2本案败
诉判决确定之效力是否及於A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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